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回购操作流程
⠼/span>为贯彻落实住建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南昌市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回购操作流程》(洪府厅发〔2016〕11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我县住房保障体系的建设,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回购的管理,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操作流程。
一、基本情况
安义县经济适用住房于2007年由县城投集团代建,选址在鼎湖镇鼎兴路物流大市场内的7、8、9号楼,用地面积6334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0400平方米,共建设100套,每套面积以80平方米为主,最高不超过90平方米,于2008年1月29日经过公开摇号分配,平均价格为960元/平方米。
二、组织领导
成立安义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和回购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组成如下:
组长:廖明哲⠼fontface="仿宋_GB2312">县委常委
成员单位:县财政局、县民政局、县自然资源局、县税务局、县城投集团、县发改委、县房管局。
三、明确工作职责
1、县财政局:负责税费缴交确认工作。
2、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土地收益的核定,办理不动产权证工作。
3、县民政局:负责对申请上市家庭经济状况核查,并出具核查报告工作。
4、县税务局;负责对购房家庭缴交的房屋契税征收工作。
5、县城投集团:负责对购房家庭宣传、资格认定,提供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资料。
6、县发改委: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经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7、县房管局:负责各项材料审查、家庭住房状况、备案合同等工作。
四、适用范围。本操作流程的适用范围为县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推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见》(赣府发〔2006〕35号)实施建设,并按该意见规定由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五、上市界定。本操作流程所称经济适用住房上市,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向政府缴纳相关价款后将经济适用住房由有限产权转为完全产权的行为。
六、回购界定。本操作流程所称经济适用住房回购,是指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在将其所购经济适用住房转为完全产权前,因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进行回购的行为。⠼/span>
七、上市条件。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购得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二)申请人已缴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相关税费、银行按揭贷款本息。
(三)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
(四)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上市的情形。
八、上市提交的材料。申请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家庭,应当由主申请人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共有产权证书)。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书上载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上市的书面证明(签字确认后的“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九、缴纳价款和相关契税。申请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家庭应当按照以下标准向政府补缴相应价款:
(一)若购房人住房和经济条件未超出申请上市时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按(注明价格减去购房价)×60%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若购房人住房和经济条件超出申请上市时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标准,按(注明价格减去购房价)×l00%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其中,注明价格为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上注明的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购买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由县发改委会同县住房保障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经县政府确认后向社会公布。
(二)缴纳的价款纳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管理。
(三)购房人需依法缴纳房屋契税,计税依据为补缴的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税率按照申报纳税时国家房屋契税相关政策执行。
十、上市流程。申请所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的家庭,应当遵循如下操作流程:
(一)申请人及共同所有权人填写《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本流程第八条所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申请人将《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及相关材料交由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三)县住房保障部门按照《安义县住房保障资格认定和经济状况核查工作操作流程》规定的流程审核申请家庭(申请人及共同所有权人)上市资格,县住房保障部门核查申请家庭住房状况后,符合住房条件的委托民政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民政部门核查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后出具核查报告供县住房保障部门做上市资格审核参考。具体审核标准为:
1.除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外,自有住房(或租住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5平方米。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申请上市时安义县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倍。
3.申请人及共同所有权人名下无商业用房、写字楼等非住宅和机动车(不含二、三轮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
(四)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申请家庭的住房和经济条件审核结果并按本流程第九条的有关规定,向申请人开具《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告知单》。
(五)申请人持《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告知单》,向县财政保障性安居工程专项资金专户银行缴纳相关款项,并取得《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进账单》。专户银行每日将《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进账单>(汇总表)电子版发送给县财政部门和县住房保障部门,并在每月前三个工作日内将《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进账单》(汇总表)盖章纸质版送交县财政部门和县住房保障部门。
(六)申请人持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明、《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进账单》,向县税务局缴纳相关房屋契税,并取得完税凭证。
(七)申请人将《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申请审批表》、《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进账单》、房屋契税完税凭证交至县住房保障部门进行核验。核验通过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将相关材料移交给县房产档案部门进行建档,并向申请人开具《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转为完全产权告知单》。
(八)申请人持《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转为完全严权告知单》、《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进账单》、房屋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土地权利性质由“划拨”登记为“出让”,房屋性质由“经济适用住房”登记为“商品住房”,出让土地使用期限为70年,按《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房屋产权转完全产权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进账单》的落款时间起算。
十一、回购条件。经济适用住房回购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人已缴清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款、相关税费、银行按揭贷款本息。
(二)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回购。
(三)无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回购的情形。
十二、回购提交的材料。申请所购经济适用住房回购的家庭,向县住房保障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共有产权证书);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备案合同。
(二)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书或购房备案合同上载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及其他共同所有权人同意回购的书面证明(签字确认后的《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十三、回购流程。购房人需退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当遵循如下操作流程:
1.申请人到县住房保障部门领取、填写《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含共有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人(含产权证上载明的所有申请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簿等合法有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到县住房保障部门审核。
3.申请人腾退住房(形成附着的装饰装修物不得拆移,亦不作价)后,由县住房保障部门验房、收房。
4.县住房保障部门对《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申请审批表》等相关材料进行核实。核实通过后,县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开具《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注销告知单》。
5.申请人持《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产权注销告知单》、房屋所有权证书或不动产权证书及相关材料到县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注销登记手续,注销登记完成后,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向申请人出具不动产权注销单。
6.申请人将县不动产登记部门出具的不动产权注销单原件交由县房产档案部门核实、建档,建档完成后,县房产档案部门向县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盖章确认的不动产权注销单复印件。
7.县住房保障部门在收到县房产档案部门盖章确认的不动产权注销单复印件后,向县财政部门开具《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结算告知单》。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安义县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政府回购结算告知单》后,30日内一次性向申请退房的家庭支付回购价款。
8.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使用。
十四、回购价款。县住房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原销售价格(以购房发票为准)加城镇居民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确定回购价款。计息时间从购房发票时间起至县住房保障部门回购核准时间止,计息利率按照县住房保障部门回购核准通过当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基准利率计算。
回购申请人应自行承担的费用包括:因购房产生的税费(包括契税、房屋维修资金及产权办证费用等)、因购房或房屋抵押产生的债权本息、购房后产生的房屋装饰装修费用、购房后到退房前产生的水、电、燃气、物业服务等服务性收费以及其他应由购房家庭承担的费用。
十五、因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相关规定须退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回购其住房,回购价款及相关程序按上述回购相关规定执行。
十六、回购房屋用途及相关税收。回购的经济适用任房由县政府明确房屋用途,明确前由县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作为保障性安居工程房源使用,免征契税。
十七、购房人在补缴土地收益、税、费减免等价款后,取得房屋完全产权,县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其换发不动产权证书,原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功能即行消失,其管理、权属登记、交易等均按商品住房有关规定执行,其购房时间按原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备案时间起算。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后,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不得再享受住房保障政策。
十八、本操作流程解释权归县住房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