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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19-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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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承接市下放工业政策兑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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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承接市下放工业政策兑现工作

实施办法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印发了《关于下放工业政策兑现工作的实施办法》(洪工信发〔2019〕98号),为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承接该项工作,充分发挥政策激励作用,结合实际,制定我县实施办法。

一、政策范围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洪发〔2016〕15号)第49、68、73、99、106、107、108、110、111、118条中的涉工奖补条款。

二、工作职责

工业政策兑现工作由县工信局和县财政局牵头负责;县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评审环节第三方机构和进行实地勘验专家的引入工作,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做好相关配合工作。

三、兑现程序

1.资金测算。县科技工信局、县财政局接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发布年度市级涉工政策兑现资金测算通知后,根据本县实际情况,按照本实施办法相关奖补条款,对所需兑现资金进行摸底测算,并将资金测算情况正式行文报市工信局。

2.开展兑现。按照《安义县承接市下放工业政策兑现工作实施流程》和《〈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部分涉工政策条款实施细则》开展兑现工作。兑现通知文件须抄送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兑现相关工作完成后按程序及时向企业拨付资金。

3.资金清算。完成兑现、下达资金后,县科技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将县政府批复的文件以及财政拨付资金凭证行文报市工信局,接受市财政局按照市、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进行清算。

四、资金管理

1.政策兑现所需资金,除有明确规定的外,由市县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级承担部分在县扶持企业发展资金中列支。

2.兑现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财务管理制度,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

五、有关要求

1.对同一项目申报市级财政支持的同类政策条款,按照就高不就低和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给予一次性兑现。

2.申报材料须真实有效。申报企业要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其获奖资格,追回获奖款项,上报市工信局列入南昌市企业监管警示系统黑名单,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方机构参与弄虚作假的,3年内不受理其证明材料。

3.企业申报材料、第三方评审意见、政府(部门)公文等相关原始资料需长期留存。

4.原则上每年上半年开展政策兑现工作,在每年8月底前完成兑现、下达资金,并将兑现情况报市工信局汇总;10月底前完成资金清算。

附件:1.《安义县承接市下放工业政策兑现工作实施流程》

2.《<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

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部分涉工政策条款

实施细则》

附件1

安义县承接市下放工业政策兑现工作实施流程

一、资金测算。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发布年度市级涉工政策兑现资金测算通知后,及时启动我县兑现市工业政策工作。

(一)向相关企业下发兑现通知,方式有:在县政府网站及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对外发布等。兑现通知应包括政策依据、兑现条款、奖励标准、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兑现程序、承办机构及其他相关事项和要求。

(二)符合条件的企业根据通知中的政策依据向承办机构递交政策资金兑现的申报材料,其申报材料须含法人签署的真实性承诺书并加盖公章。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供承办机构审核存档,一份供第三方机构审核用,一份根据工作需要交相关联合部门审核存档。

(三)县科技工信和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的申报情况,对照《关于下放工业政策兑现工作的实施办法》相关奖补条款,对所需资金进行摸底测算,并将资金测算情况正式行文市工信局。

二、组织审核。承办机构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后,应当依据相关政策细则开展评审工作:,

(一)拟定审核工作方案。审核工作方案应包括政策依据、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兑现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受理企业申报材料情况、审核工作具体安排、所需经费保障等事项。

(二)对需聘请专家评审或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由承办机构提出,县行政服务中心按相关规定完成评审服务的政府采购事宜,并应当注重了解掌握评审专家、第三方评审机构的资格资质及工作表现等情况,原则上每年应作动态调整。承办机构认为专家或机构不能胜任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调整。(聘请专家评审或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的费用由县财政承担)

(三)承办机构按审核方案组织开展审核工作。必须严格政策标准,现场勘验项目的真实性,审核数据的可靠性。可能影响或妨碍审核结果公正的人或机构应当回避。

(四)承办机构审核(重审)结果须由审核者签字确认;专家组评审结果须由专家签字确认;第三方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结果须由评审人签字确认并加盖机构公章;与审核结果相关的会议应详细记录并由参会人签字;现场勘验情况应当记录签字并拍照。审核中发现部分申报材料缺失或需要新增申报材料的,应按程序及时通知企业补报。

三、审核公示。承办机构应将最终审核结果向相关联合部门征求意见后,起草政策资金兑现审核情况报告,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局务会研究,决定是否给予资金兑现。

(一)资金兑现决定在县政府网站及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时应公布监督举报方式。

(二)公示结果如有异议,组织重审;经重审认定不符合条件的,承办机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四、兑现资金。公示无异议或经重审后,由承办机构起草请示报县政府审批(包括县财政应配套的一半资金);待县政府批复同意后,协调相关部门下达兑现资金。

五、上报结果。完成资金兑现后,由县科技工信局会同县财政局将县政府批复的文件以及财政拨付资金凭证行文上报市工信局,最终由市财政局按照市县两级财政各自承担比例进行清算。

六、材料归档。承办机构应当建立完备的工作档案管理制度,将原始申报文件材料、兑现审核工作流程中产生的所有材料及凭证收集整理存档,并按有关规定指定专人管理档案,长期保存。

承办机构:安义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联审单位:安义县财政局

附件2

《中共南昌市委南昌市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措施》部分

涉工政策条款实施细则

第49条对年上缴税金100万元及以上且同比有增长,当年用电量同比有增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钢铁冶金、水泥、电力、水、燃气、平板玻璃、船舶等产能过剩行业企业除外),根据其当年较上年同期新增用电量,按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新投产并已入统的工业企业按其当年用电量的50%×每千瓦时0.1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单户企业补贴额不超过100万元,对补贴额3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安排补贴资金。

办理条件:企业用电量以供电部门抄见电量为准;企业上缴税金以税务部门实际入库数为准,含政策性税收优惠,不含代扣代缴、抵扣、查补入库、罚款、规费等。在条款规定范围内的企业,其新增用电量和上缴税金达到要求的可以申报。

申报材料:(1)《南昌市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增用电量补贴申报表》;(2)县供电部门关于本企业当年和上一年用电情况的证明材料,县税务部门关于本企业当年和上一年上交税金情况的证明材料。

第68条对企业生产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装备产品,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并且未获得省保费补贴的,市级制造业专项资金再给予15%补贴。如果省补贴低于15%由市制造业专项资金补足至15%。

办理条件:1.安义县境内注册的独立法人。2.具有较强的设计研发和生产制造能力。3.具备专业比较齐全的技术人员队伍。4.具有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的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5.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并且未获得省保费补贴的或者省补贴低于15%的证明材料。6.申请保费补贴的装备产品应符合《目录》规定的有关要求。

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复印件;2.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制造方和用户方所签订的正规合同复印件;3.保单及保险费发票复印件;4.企业生产的装备产品列入国家指导目录范围的证明材料;5.投保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综合险获得国家实际投保年度保费80%补贴并且未获得省保费补贴或省保费补贴低于15%的证明材料。

第73条第1款“新上鼓励类技改项目设备补助”按以下新标准执行: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新上《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现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进行“机器换人”等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办理条件:1.申报企业必须是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项目备案、环评等手续齐全,备案批复时间在两年内;原则上按项目上一年度内购买设备的发票给予兑现。2.智能化技术改造是指工业企业在机械装备上应用低成本、模块化的智能模组和系统,提升核心装备和关键工序的数字化水平或推进机器换人,实施以机器人系统为核心的技术改造。智能化改造既可以是制造单元的改造,也可以是生产线、数字化车间或智能工厂的改造。对申报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的企业,填报《南昌市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申请表(附表1)》,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须组织专家或经第三方评估认定。3.对于一般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6%,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助;对认定为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按购买设备发票额100万元以上部分的8%,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补助。

申请材料:1.营业执照(复印件);2.项目立项、环评批复(复印件)、可行性研究报告;3.设备采购汇总表(序号、设备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发票号码);4.增值税发票清单,用红笔勾勒出设备采购发票号码,排序与3对应;5.生产设备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购买生产设备的增值税发票,排序与3对应;6.项目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73条第2款对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的工业企业,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贴息支持。

办理条件: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购买生产设备且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1.单户企业该项政策累计支持不超过100万元;2.由于融资租赁时间跨度长,当年仅对上一年度实际交纳利息额作为依据推算补贴金额。

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租赁合同及履行凭证复印件。

第99条推动产业集群发展,安排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办理条件:1.市级工业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在安义工业园区内,依法由政府及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出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2)园区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围绕工业园区特色产业集群,具有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提供综合或专业的公共服务能力,满足产业集群内企业发展需求,服务功能完善,服务特色突出。(3)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且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有必要的经营服务设施,年为产业集群内企业服务达到20家(批次)以上。(4)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的服务流程,完善的服务质量保证措施,服务平台具有一支高效的管理团队、专业的技术人才,有明确发展规划、发展思路。(5)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市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重点平台除具备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的要求外,还需具备综合实力强,服务能力突出,从研发、检测、设计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中产生。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含产业基地)。

申请材料:1.市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需提供下列材料:(1)南昌市工业园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申请报告;(2)为产业集群内企业开展服务的相关材料(合同、通知、照片、总结等);(3)主要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及职称情况;(4)公共服务平台运行情况、工作绩效和发展思路;(5)能够说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6)申报单位对申报资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2.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含产业基地)奖励需提供下列材料:(1)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含产业基地)的批复文件;(2)国家级、省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含产业基地)发展情况介绍材料。

支持标准:新认定的市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新认定的市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重点平台,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含产业基地),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含产业基地),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106条我市工业企业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企业产品金额超过500万元的,按采购额500万元以上部分的5‰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办理条件:全年采购无资产关联本地工业企业产品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

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2.提供产品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3.产品采购汇总表(序号、产品名称、单价、数量、金额、发票号码);4.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清单原件,用红笔勾勒出产品发票号码,排序与3对应;5.产品采购合同、付款凭证(复印件)﹑购买产品的增值税发票,排序与3对应。

第107条对龙头企业年采购市外转为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金额累计在1亿元以上的,按年新增采购额的0.5%,由龙头企业受益财政给予奖励,单个龙头企业每年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办理条件:1.申报企业必须是南昌市重点工业企业。2.年采购市外转为市内中小微企业配套产品金额累计在1亿元以上。

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产品采购合同(复印件);3.采购产品的本年度及上一年度增值税抵扣发票清单(按开票时间顺序列表统计发票号、采购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数量、金额等);4.提供被采购产品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108条对年出口额500万美元及以上的自营出口工业企业,资助其50%以内、不超过100万元的外销内陆段运费。

办理条件:1.企业属自营出口工业企业,出口产品是本企业或本集团生产的产品;2.企业当年出口额500—1000万美元且较上年增长15%及以上;3.企业当年出口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4.企业出口数据由南昌海关或市商务局出具有关签章证明材料。

申请材料:1.申请表:如实完整填报申请表(附表2);2.运输合同:与运输发票相对应;3.运输发票:提供南昌至出口地国内段铁路、公路、水路运费发票,离岸海运发票无效;4.运费付款凭证;5.海关报关单;6.企业法人和经办人书面诚信承诺。

支持标准:对每户企业的资助额控制在其外销内陆段运费总额的50%以内,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按照企业出口额分档次对资助标准进行细化:①对出口500—1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其出口内陆运费总额20%的资助,且最高不超过40万元;②对出口1000—3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其出口内陆运费总额30%的资助,且最高不超过60万元;③对出口3000—5000万美元的企业,给予其出口内陆运费总额40%的资助,且最高不超过80万元;④对出口5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其出口内陆运费总额50%的资助,且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110条第1款鼓励企业开展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工作,对新认定的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建设经费补助。

申请材料: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经费补助申请表(附表3)。评审方根据申请表,对照国家、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认定文件予以核查确认。

第110条第2款对主导制定并获批国家和行业标准的工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和20万元。

申请材料:1.南昌市技术标准项目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4);2.技术标准正式文本。评审方根据申请表,对照技术标准正式文本和网上查询结果予以核查确认。

第111条第1款对新认定的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申请材料:企业技术中心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5)。评审方根据申请表,对照国家、省、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文件予以核查确认。

第111条第2款对新评为省、市优秀新产品一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

申请材料:优秀新产品一等奖奖励资金申请表(附表6)。评审方根据申请表,对照省、市工信部门优秀新产品一等奖认定文件予以核查确认。

第118条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上台阶奖,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500亿元、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和10亿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且每上一个台阶奖励一次(即:若同一企业一年内连上两个及以上台阶,可累计奖励)。设立市重点工业企业增长奖,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较上年增幅达3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办理条件:申请企业是南昌市重点工业企业。

申请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经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核的、正式的、可上网查询的并在省市注册会计师管理中心备案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其中申请市重点工业企业增长奖的审计报告应包含本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及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数据。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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