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务公开 / 县政府办 / 履职依据 / 其他有关文件

索引号: A23010-0203-2022-000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安义县政府办 生成日期: 2022-03-1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公开范围: 公开方式: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的通知

访问量:
字号:

安府办发2022〕6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

工作规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山管理处、江西安义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安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已经县政府2022年第4次常务会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3月11日


安义县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县政府在行政诉讼活动中的应诉工作,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规定,参照《江西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工作规则》,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行政应诉,是指公民、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认为县政府和县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县政府依法参加行政诉讼的活动。

第三条县政府的行政应诉工作,由县司法局按照规定职责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则,做好相关的行政应诉工作。

县司法局应当定期对行政应诉工作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条因县政府直接作出或者以县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县政府相关部门或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县政府成立的临时机构实施的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牵头的县政府相关部门单位或临时机构的办公机构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

因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县政府为单独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司法局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行政复议事项所涉及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因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县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县司法局共同负责承办行政应诉的具体工作,其中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县司法局对复议程序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

第五条县政府行政应诉法律文书一般由县司法局接收。其他行政机关或者人员收到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2日内转交县司法局,并统一由县司法局转交县政府办公室收文。

第六条县司法局收到县政府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对属于县司法局承办的行政应诉案件,县司法局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对属于县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承办的行政应诉案件,县司法局应当在2日内将相关应诉法律文书转送该承办单位,该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准备应诉材料;

第七条县政府应诉案件由县政府委托1至2人作为应诉代理人,具体负责个案的应诉工作。

应诉代理人由应诉承办单位依据《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结合应诉个案的具体情况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确定后,由县政府办公室办理相关授权委托手续。

第八条以县政府为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县政府负责人应当依法出庭应诉;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庭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县政府负责人出庭应诉原则上按照谁分管谁出庭的原则,特殊情况需非分管领导出庭的,由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确定。

因县政府行政复议决定引起的以原行政行为作出的行政机关和县政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诉讼案件,由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和该行政机关的分管县领导出庭应诉。

第九条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收到应诉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将应诉材料送县司法局审核后,报县政府审定。县政府审定后,承办单位应当将答辩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出庭应诉行政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等应诉文书加盖“安义县人民政府”公章。

县司法局自行准备应诉材料的,报县政府审定后,加盖“安义县人民政府”公章。

应诉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答辩状代拟稿;

(二)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

(三)授权委托书;

(四)县政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五)出庭应诉行政机关负责人身份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应诉材料。

第十条应诉材料报送县政府审定的,由承办单位的分管县领导审签。

第十一条应诉材料经审核、盖章后,承办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

第十二条应诉承办人员应当认真研究行政应诉案件涉及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做好应诉的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应诉承办单位办理行政应诉工作,可以通过咨询、论证等方式听取县政府法律顾问和有关专家的意见。

第十四条在行政应诉期间,应诉承办人员发现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不当或者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应当报告应诉承办单位。应诉承办单位认为其意见合理的,应当及时提请县政府和有关行政机关予以纠正,纠正决定一经作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原告和有关当事人。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应诉案件提出调解意见的,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报县政府同意后配合人民法院或县政府做好调解工作,并及时向县政府报告调解情况。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后,应诉承办单位认为需要上诉的,应当在收到一审判决书或者裁定书之日起5日内将上诉意见报送县政府审定。

县政府决定上诉的行政诉讼案件,应诉承办单位应当在法定上诉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并提交上诉材料。

第十七条原告或者有关当事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或者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一审应诉承办单位作为上诉案件的应诉承办单位,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做好上诉案件的应诉工作。

第十八条应诉承办单位认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报请县政府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向县政府发送的司法建议书,由应诉承办单位负责办理。

应诉承办单位应当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司法建议书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提出相应措施和处理意见,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县政府。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自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县政府报送案件报告。

案件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应诉案件的基本案情;

(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结果;

(三)有关的工作建议、意见和整改落实措施;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行政应诉案件终结后,应诉承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第二十二条行政应诉案件所需经费应当列入应诉承办单位的行政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予以保障。

第二十三条应诉承办单位和县政府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则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收到人民法院的行政应诉法律文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转交县司法局,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出庭应诉的;

(三)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已经生效的调解书、判决书、裁定书的。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关联稿件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Baidu
ma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