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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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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安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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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发〔2021〕66号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安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

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山管理处、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

《安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安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方案》已经县政府2021年第13次常务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7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安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为规范和加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根据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基本任务是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做到达标排放。


第二章运行维护职责分工

第四条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对全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制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方案报县政府同意,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加强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乡(镇)及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运行维护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长效机制和考核制度,落实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保障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

第六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日常管理工作,对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开展日常运行维护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制定运行维护日常管理制度。

第七条 各行政村配合做好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相关工作,对可能影响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和危及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

第三章运行维护管理内容

第八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委托第三方专业运维单位进行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明确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职责。

第九条 第三方专业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定期向乡(镇)人民政府上报运行维护情况,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情况整理汇总后,定期报县生态环境局。运行维护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树立明显标识牌,内容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名称、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服务人口、维护人员电话等信息;

(二)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内容、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

(三)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情况报告和处理结果记录;

(四)年度运行维护、检修、测试记录;

(五)依据《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

放标准(DB36/1102-2019)》监测要求,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口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


第四章运行维护资金保障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将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纳入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辖区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设计能力处理工艺、运行维护管理内容测算年度预算资金(含处理系统出水水质监测费用),为县人民政府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提供有效依据。

第十一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揶用运行维护专项资金。


第五章运行维护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对各乡(镇)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进行年度考核并形成县级考核报告,考核报告分别报送县人民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主管部门备案。考核报告作为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绩效考核内容。

第十三条 考核内容包括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长效管理机制、规章制度、资金落实、定期监测、年度检修测试、台账管理等,实行量化评分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十四条红山管理处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安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方案

为确保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正常运行,不断提高出水达标率,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助推安义县乡村振兴工作,根据《南昌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考核方案》(洪土壤行动办〔2021〕6号)文件及《安义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制定本考核方案。

一、考核范围

安义县辖区范围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二、考核方式

采取乡镇自评,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抽查方式相结合。

三、考核时间

各乡(镇)自评报告每年11月1日前报送县生态环境局、县农业农村局备案,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11月20日前完成现场抽查,迎接市考核组现场抽查复核。

四、考核内容与标准

1、各乡(镇)落实主体责任情况(10分);

    2、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管理情况(10分);

3、各乡(镇)政府运维资金使用落实情况(10分);

4、各乡(镇)农村污水处理系统运行情况(15分);

5、各乡(镇)建立污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情况(5分);

6、各乡(镇)建立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相关档案(10分):

1)树立明显标识牌,内容包括污水处理系统名称、处理能力、处理工艺、服务人口、维护人员电话等信息(2分);

2)日常运行维护管理记录,包括巡查时间、巡查内容、运行状况、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情况3分)

3)重大故障、严重问题情况报告处理结果记录3分)

4)年度运行维护、检修测试记录2分);

7、例行监测及达标排放情况(15分);

1)按照《江西省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6/1102-2019)》,开展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排水口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8分);

2)污水处理设施达标排放(7分)。

8、监管单位相关职能部门抽查情况或市级抽查复核情况(25分)。

五、考核程序

1、各乡(镇)根据考核要求,提前对当年度工作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查评估报告,并在每年11月1日前上报相关材料。

2、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对乡(镇)进行农村污水处理系统进行抽检,重点抽检前期统计“晒太阳”、不能正常运行的集中污水处理系统。

六、有关材料要求

1、各乡(镇)年度工作部署及落实运行维护管理责任主体、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经费等有关情况;

2、各乡(镇)建立完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等有关情况;

3、各乡(镇)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运行维护及开展工作(包括签订合同、检修维护工作台账及监测报告)等有关情况;

4、乡(镇)自查评估报告(包括自查评分表、扣分说明)。

七、考核评定

县生态环境局联合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等部门进行现场抽查复核的评定成绩,将作为县政府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考核成绩,同时作为乡村振兴(农村生活污水部分)考核依据。

    附件: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评价指标体系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工作现场检

    

    原文下载:安府办发〔2021〕66号(农村生活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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