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府办发〔2022〕38号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红山管理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单位:
《安义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修订)》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22年6月8日
安义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修订)
目 录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事件分级
1.4适用范围
1.5工作原则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2.2日常工作机构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2.4县指挥机构
2.5现场应急工作组
2.6专家组
3 应急响应
3.1预警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3事态研判
3.4应急监测
3.5污染源排查与处理
3.6应急处置
3.7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
3.8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3.9响应终止
4 后期工作
4.1后期防控
4.2事件调查
4.3损害评估
4.4善后处置
5 应急保障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5.2应急队伍保障
5.3应急资源保障
5.4经费保障
5.5其他保障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6.2预案演练和修订
6.3 预案解释
6.4预案实施
7 附件
7.1组织体系结构图
7.2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7.3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1 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地预防、控制和解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危机,切实做好全县饮用水源污染防治工作,保障供水安全,明确相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职责,提高政府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能力,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饮水安全和生命健康,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1.2.1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实施;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591号),2013年12月7日起实施;
(5)《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环境保护部令16号),2010年12月22日起实施;
(6)《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7)《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2号),2015年3月1日起实施;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34号),2015年6月5日起实施;
(9)《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6号),2007年5月1日起实施;
(10)《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2016年6月1日起实施。
1.2.2有关预案、标准规范和规范性文件
(1)《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4)《集中式地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应急管理工作指南(试行)》;
(5)《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指南(试行)》;
(6)《江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7)《南昌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8)《南昌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9)《安义县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0)《安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国办函〔2014〕119号)的分级方法,按照事件受污染程度、种类、因子、可能发生的供水短缺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将本县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III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事件(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市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2)重大事件(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县(区)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3)较大事件(III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④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级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4)一般事件(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件:
①因环境污染(非辐射事故)水源地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②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需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③因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④对环境污染水源地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
(1)安义县行政区域内因环境污染造成饮用水源地取水中断的突发事件预警、控制和应急处置;
(2)环境污染事件发生地不在安义县行政区域内,但影响我县饮用水源地安全的。
1.5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原则
加强对饮用水源地的监测、监控和监督管理;建立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体系,将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尽量消除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程度地保障城市公众健康和饮水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的原则
当辖区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所在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快速反应,积极进行处置,及时上报相关情况,在县委、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分级负责。县政府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本县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以及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所辖区域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重大、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工作,应由县政府向市政府上报相关情况,并接受市政府的统一组织、指挥和协调。
(3)坚持平战结合,科学处置的原则
在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和利用现有专业环境应急力量的同时,积极做好应对饮用水源突发事件的思想准备、物资储备、工作准备和技术准备,加强专业培训和演练,充分整合环境监测网络,引导和鼓励实现一专多能,采用先进的预防、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提高应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2.1应急组织指挥机构
安义县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应急委)下设安义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县应急指挥部),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领导机构,其成员组成、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与下设于县应急委的安义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共用一套体系。安义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由分管副县长任总指挥,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县水利局局长、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局长、县卫健委主任任副总指挥,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1.1主要职责
(1)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贯彻执行生态环境部、省生态环境厅、市生态环境局以及县委、县政府有关饮用水源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决定全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重大决策和实施意见;
(2)根据省政府、市政府授权和县政府要求,启动或终止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Ⅱ级)和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Ⅲ级);根据县政府的要求,启动或终止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Ⅳ级);
(3)组织制定和修订《安义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全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事后恢复与重建工作,指导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做好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2.1.2主要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可由县应急指挥部根据饮用水源突发事件处理工作的需要,相应增减和改变。县直其他有关部门也应根据本部门工作性质与职责,配合应急处置工作。
具体成员单位及其职责请见7.3。
2.2日常工作机构
安义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作为其日常工作机构,办公室设在县生态环境局,县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执行县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和指示;
(2)负责全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的综合协调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3)联系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对其履行应急预案中的职责情况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加强与毗邻地区的联系,建立健全应急工作协作机制;
(4)制定和修订《安义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和维护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平台,组织应急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5)建立全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信息综合管理系统,接受、汇总和分析水源地周边水文、水质、气象等有关饮用水源安全的各种重要信息并及时上报;
(6)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组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7)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甄别事件级别,提出实施预警、启动应急响应、结束应急状态的建议;根据职责分工组织应急环境监测和消除污染工作;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事件发生的原因、发展趋势及影响等进行评估,为县应急指挥部决策提供依据。
2.3现场应急指挥部
当信息研判和会商判断水源地水质可能受影响时,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事发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主要领导担任,或者由县应急指挥部指定,当地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是:在县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的指挥;全面掌握事件发展态势,及时向县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为上级决策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各项防治措施落实情况。
2.4乡镇指挥机构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当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部,负责本地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理的协调和指挥,实施各项应急措施。
乡镇应急指挥部的组织机构和职责可参照本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5现场应急工作组
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下设若干现场处置组。
2.5.1综合组
综合协调各部门开展应急工作,完成县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工作。综合组职责由县应急指挥部牵头部门承担。
2.5.2医疗救治组
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事发地受害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转运,对救援人员进行相关的防护指导。救治组职责主要由县卫健委承担。
2.5.3应急监测组
组织开展对受污染的饮用水源地的应急监测工作,分析污染现状,判断事件的变化趋势,向现场指挥部提出控制和消除影响的科学建议;对取水口水质、自来水厂进出厂水质进行监测,确保居民用水安全;参与事件现场调查取证和事件性质、等级的认定。监测职责主要由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县卫健委疾控中心承担。
2.5.4供水保障组
由县自来水公司牵头,督促所属供水企业并协调指导各乡镇供水企业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保证出厂水质达标,保障居民饮用水安全;县水利局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启动应急水源供水;必要时采取停水措施,相关部门组织纯净水供应。
2.5.5后勤组
负责为应急处置提供物资保障,县水利局负责协调县自来水公司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县住建局负责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和综合协调工作,县财政局提供资金保障;确保运输道路畅通无阻,应急人员、设备及物资及时到达现场,运输保障由县公安局、县交通运输局承担。
2.5.6善后组
负责进行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对受害人员进行救助和理赔;对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开展消除污染和水环境功能恢复工作;主要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县民政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2.5.7宣传组
负责应急信息和新闻的采集、审核和发布;对公众开展环境安全教育,加强舆论引导;由县委宣传部、县政府办、县融媒体中心、县委网信办、县生态环境局、县水利局等相关部门组成。
为了便于各个工作组开展日常工作,各有关部门应该建立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机构作为日常办事机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明确1名联络员。
2.6专家组
县生态环境局牵头,依托市生态环境局建立的专家库资源,聘请有关政府部门、高校和科研单位有关专家组成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专家组。
主要职责:对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现状做出评估,对水体污染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对应急行动提出建议,对重大防护措施的实施提出科学依据,对事件的后续处理如水环境功能恢复、生态修复等提出建议,进行事件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3 应急响应
3.1预警
3.1.1信息监测
(1)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县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依照相关职能,开展对我县饮用水源预警信息、常规监测数据的收集、综合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
(2)监测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源监测规范与标准进行,执行质量管理规定与要求,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依托现有的环境监测网络,形成以县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县卫健委疾控中心联合组成的应急监测网络;通过监测网络,不间断地监控潦河、地下水中无机物和有机生物指标,根据存在的安全隐患情况,加大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频率;发现饮用水源地水质达不到国家标准时,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和可能受影响的供水单位。
3.1.2信息研判与会商
通过日常监管渠道首次发现水质异常或群众举报、责任单位报告等获取突发事件信息的部门,应第一时间开展以下工作。
(1)核实信息的真实性。
(2)进一步收集信息,必要时通报有关部门共同开展信息收集工作。
(3)将有关信息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时,并向本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报告。
接到信息报告的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有关部门及应急专家进行会商,研判水质变化趋势,若判断可能对水源地水质造成影响,应立即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
3.1.3预警分级
按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大小、紧急程度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将预警分为四级,由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级)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特别重大危害的。
橙色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II级)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重大危害的。
黄色预警:情况比较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较大突发环境事件(III级)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较大危害的。
蓝色预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可能发生或引发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级)的;或事件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影响范围,造成一般危害的。
3.1.4发布预警和预警级别调整
红色预警由省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橙色预警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发布;黄色预警由市政府负责发布;蓝色预警由县政府负责发布,并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预警信息发布后,可根据事态发展、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再次发布。当判断不可能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消除时,宣布解除预警,适时终止相关措施。
预警发布的对象为对组织实施预警行动和应急处置行动的部门和单位。
3.1.5预警措施
进入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状态后,相关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和县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下达启动水源地应急预案的命令;
(2)通知现场应急指挥部中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做好应急准备,进入待命状态,必要时到达现场开展相关工作;
(3)通知水源地对应的供水单位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停止取水、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准备;
(4)加强信息监控,核实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来源、进入水体的污染物种类和总量、污染扩散范围等信息;
(5)开展应急监测或做好应急监测准备;
(6)做好事件信息上报和通报;
(7)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应急保障;
(8)在危险区域设置提示或警告标志;
(9)必要时,及时通过媒体向公众发布信息;
(10)加强舆情监测、引导和应对工作。
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及各相关部门在无法甄别环境事件等级的情况下,应立即上报县应急委员会及县生态环境局,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等级,县应急委员会发布预警信息。
3.2信息报告与通报
3.2.1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后,事发地相关单位以及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都应立即向所在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和县生态环境部门报告。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急委员会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小时内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县生态环境局接到突发环境事件举报后,应在1小时内上报县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紧急情况下,可以越级上报。
如果发生跨行政区域的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县应急指挥部应当及时向受到或者可能受到事件危害有关人民政府通报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型和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及需要采取的防范措施等情况。
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甄别环境事件的级别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和县应急委员会。在确认较大(III)、重大(Ⅱ级)或特别重大(Ⅰ级)或环境事件后,县生态环境局在向县应急委员会报告的同时,报告市生态环境局,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3.2.2信息报告和通报内容
按照不同的时间节点,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是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的首次报告;续报是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的报告,可随时报告;处理结果报告是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的报告。
(1)初报应报告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污染源、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结果、人员伤亡情况、水源地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
(2)续报应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及有关处置措施的进展等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在初报、续报的基础上,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措施、过程和结果等详细情况。
应采用传真、网络、邮寄或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情况紧急时,可通过电话报告,但应及时补充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说明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有关的多媒体资料。
3.3事态研判
发布预警后,一般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按照水源地应急预案中列明的副总指挥、协调办公室、专项工作组成员及名单,迅速组建参加应急指挥的各个工作组,跟踪开展事态研判。
事态研判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事故点下游沿河水利设施工程情况、判断污染物进入河流的数量及种类性质、事故点下游水系分布(包括清洁水情况)、距离水源地取水口的距离和可能对水源地造成的危害,以及备用水源地情况。
事态研判的结果,应作为制定和动态调整应急响应有关方案、实施应急监测、污染源排查与处置和应急处置的重要基础。
3.4应急监测
3.4.1开展应急监测程序
事件处置初期,县生态环境局监测中心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制定监测方案、设置监测点位(断面)、确定监测频次、组织开展监测、形成监测报告,第一时间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和污染浓度变化态势图,并安排人员对突发环境事件监测情况进行全过程记录。
事件处置中期,应根据事态发展,如上游来水量、应急处置措施效果等情况,适时调整监测点位(断面)和监测频次。
事件处置末期,应按照现场应急指挥部命令,停止应急监测,并向现场应急指挥部提交应急监测总结报告。
3.4.2制定应急监测方案
应急监测方案应包括依据的技术规范、实施人员、布点原则、采样频次和注意事项、监测结果记录和报告方式等。
应急监测重点是抓住污染带前锋、峰值位置和浓度变化,对污染带移动过程形成动态监控。当污染来源不明时,应先通过应急监测确定特征污染物成份,再进行污染源排查和先期处置。
应急监测原则和注意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监测范围。应尽量涵盖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范围,并包括事件可能影响区域和污染物本底浓度的监测区域。
(2)监测布点和频次。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点为中心或源头,结合水文和气象条件,在其扩散方向及可能受到影响的水源地位置合理布点,必要时在事故影响区域内水源取水口、农灌区取水口处设置监测点位(断面)。应采取不同点位(断面)相同间隔时间(一般为1小时)同步采样监测方式,动态监控污染带移动过程。
①针对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固定源排放口附近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水域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②针对流动源、非点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对事发区域下游水域、下游水源地附近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③水华灾害突发事件若发生在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应对取水口不同水层进行加密跟踪监测。
(3)现场采样。应制定采样计划和准备采样器材。采样量应同时满足快速监测、实验室监测和留样的需要。采样频次应考虑污染程度和现场水文条件,按照应急专家组的意见确定。
(4)监测项目。通过现场信息收集、信息研判、代表性样品分析等途径,确定主要污染物及监测项目。监测项目应考虑主要污染物在环境中可能产生的化学反应、衍生成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有条件的地区可同时开展水生生物指标的监测,为后期损害评估提供第一手资料。
(5)分析方法。具备现场监测条件的监测项目,应尽量在现场监测。必要时,备份样品送实验室监(复)测,以确认现场定性或定量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6)监测结果与数据报告。应按照有关监测技术规范进行数据处理。监测结果可用定性、半定量或定量方式报出。监测结果可采用电话、传真、快报、简报、监测报告等形式第一时间报告现场应急指挥部。
(7)监测数据的质量保证。应急监测过程中的样品采集、现场监测、实验室监测、数据统计等环节,都应有质量控制措施,并对应急监测报告实行三级审核。
3.5污染源排查与处理
3.5.1应急监察
县生态环境局执法大队在接到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报告后,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调查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已造成的污染范围;调查污染源种类、数量、性质;调查事件危害程度、发展趋势;监督、指导污染源的控制和处置工作;对事件责任单位或责任人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等。
事件发生地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应急监察工作。
3.5.2明确排查对象
根据特征污染物种类、浓度变化、释放总量、释放路径、释放时间,以及当时的水文和气象条件,迅速组织开展污染源排查。
针对不同类型污染物的排查重点和对象如下。
(1)有机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尾水排放的异常情况。
(2)营养盐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畜禽养殖场(户)、农田种植户、农村居民点、医疗场所等,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化肥施用、农村生活污染、医疗废水处理及消毒设施的异常情况。
(3)细菌类污染:重点排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畜禽养殖场(户)、农村居民点,调查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养殖废物处理处置、医疗场所、农村生活污染的异常情况。
(4)农药类污染:重点排查农药制造有关的工业企业、果园种植园(户)、农田种植户、农灌退水排放口,调查农药施用和流失的异常情况。
(5)石油类污染:重点排查加油站、运输车辆、港口、码头、洗舱基地、运输船舶、油气管线、石油开采、加工和存贮的工业企业,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6)重金属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重点排查采矿及选矿的工业企业(含化工园区)、尾矿库、危险废物储存单位、危险品仓库、危化品运输船舶、危化品运输车辆等,调查上述企业和单位的异常情况。
3.5.3切断污染源
处置措施主要采取切断污染源、收集和围堵污染物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对发生非正常排放或有毒有害物质泄漏的固定源突发环境事件,应尽快采取关闭、封堵、收集、转移等措施,切断污染源或泄漏源。
(2)对道路交通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可启动路面系统的导流槽、应急池或紧急设置围堰、闸坝等,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3)对水上船舶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流动源突发事件,主要采取救援打捞、油毡吸附、围油栏、闸坝拦截等方式,对污染源进行围堵并收集污染物。
(4)启动应急收集系统集中收集陆域污染物,设立拦截设施,防止污染物在陆域蔓延,组织有关部门对污染物进行回收处置。
(5)根据现场事态发展对扩散至水体的污染物进行处置。
3.6应急处置
3.6.1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应急监测、污染处置措施、物资调集、应急队伍和人员安排、供水单位应对等。根据污染特征,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处置措施如下。
(1)水华灾害突发事件。对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的水华发生区域,采取增氧机、藻类打捞等方式减少和控制藻类生长和扩散;有条件的,可采用生态调水的方式,通过增加水体扰动控制水华灾害。
(2)水体内污染物治理、总量或浓度削减。根据应急专家组等意见,制定综合处置方案,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后实施。一般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扰动等物理方法,氧化、沉淀等化学方法,利用湿地生物群消解等生物方法和上游调水等稀释方法,可以采取一种或多种方式,力争短时间内削减污染物浓度。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需要,对水源地汇水区域内的污染物排放企业实施停产、减产、限产等措施,削减水域污染物总量或浓度。
(3)应急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在河道内启用或修建拦截、节制闸等工程设施拦截污染水体;通过导流渠将未受污染水体导流至污染水体下游,通过分流沟将污染水体分流至水源保护区外进行收集处置;利用前置库、缓冲池等工程设施,降低污染水体的污染物浓度,为应急处置争取时间。不能建设永久应急工程的,应事先论证确定可建设应急工程的地址,并在预案中明确。
3.6.2供水安全保障
县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掌握应急监测能力、应急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和启动时间、备用水源启动时间等;并建立向供水单位通报应急监测信息制度,并在启动预警时第一时间通知供水单位。
供水单位应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可能影响取水口的时间,及时采取深度处理、低压供水或启动备用水源等应急措施,并加强污染物监测,待水质满足取水要求时恢复取水和供水。无备用水源的,应使用应急供水车等设施保障居民用水。
3.7物资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
县应急指挥部同当地应急保障、交通运输等部门负责先期处置物质调集及应急设施启用,明确运输通道、方式和使用方法,按照应急物资调查结果,列明应急物资、装备和设施清单,清单应当包括种类、名称、数量及存放位置、规格、性能、用途和用法等信息,规定应急物资装备定期检查和维护措施,保证其有效性,以利于在紧急状态下使用。
(1)对水体内污染物进行打捞和拦截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救援打捞设备、油毡、围油栏、筑坝材料、溢出控制装备等。
(2)控制和消除污染物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中和剂、灭火剂、解毒剂、吸收剂等。
(3)移除和拦截移动源的装备和设施,如吊车、临时围堰、导流槽、应急池等。
(4)雨水口垃圾清运和拦截的装备和设施,如格栅、清运车、临时设置的导流槽等。
(5)针对水华灾害,消除有毒有害物质产生条件、清除藻类的物资、装备和设施,如增氧机、除草船等。
(6)对污染物进行拦截、导流、分流及降解的应急工程设施,如拦截坝、节制闸、导流渠、分流沟、前置库等。
3.8舆情监测与信息发布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尤其应避免在群众中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导致市民哄抢矿泉水、不法商家故意哄抬水价等现象发生。
县应急指挥部在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信息,并针对舆情及时发布事件原因、影响区域、已采取的措施及成效、公众应注意的防范措施、热线电话等,主要通过县电视台、县融媒体中心和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3.9响应终止
3.9.1响应终止条件
应急处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可终止应急响应:
(1)进入水源保护区陆域范围的污染物已成功围堵,且清运至水源保护区外,未向水域扩散时。
(2)进入水源保护区水域范围的污染团已成功拦截或导流至水源保护区外,没有向取水口扩散的风险,且水质监测结果稳定达标。
(3)水质监测结果尚未稳定达标,但根据应急专家组建议可恢复正常取水时。
3.9.2响应终止程序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得到控制,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紧急情况解除后,特别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Ⅰ级)由省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重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Ⅱ级)由市政府根据省政府授权宣布应急响应终止;较大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Ⅲ级)由市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一般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由县级政府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并报市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备案。
在宣布应急响应终止后,现场应急指挥部向所属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下达应急终止命令;应急响应终止后,应急环境监测组继续进行跟踪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污染影响彻底消除为止。
3.9.3响应终止后的行动
(1)县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发生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发生环境事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突发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响应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县生态环境局组织专家组,会同相关专业主管部门及事发地乡镇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4)根据环境事件的类别,由相关专业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分别组织、指导环境应急救援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4 后期工作
包括后期防控、事件调查、损害评估、善后处置等内容。
4.1后期防控
善后处置组应针对不同污染物及应急处置措施实施情况,制定污染防控内容和工作要点,落实责任单位,组织进行后期污染监测和治理,针对泄漏的油品、化学品等进行回收和定性(是否属危险废物等)处置;消除投放药剂的残留毒性和后期效应,防止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在对事故场地及蔓延区域的污染物清理后,应对其土壤或水生态系统进行修复;应对导流到饮用水水源地下游或其它区域的部分污染物进行清除等。
4.2事件调查
根据有关规定,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由县纪检监察机关、县生态环境局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开展事件调查,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分析评估预防、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提出整改措施和处理意见。
4.3损害评估
当发生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组建污染事件危害评估组,负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进行调查和评估,形成书面报告,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上报市政府,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当发生一般(Ⅳ级)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由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突发环境事件的危害调查与评估,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应急指挥部,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4善后处置
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要做好受污染区域内群众的安抚工作,安定群众情绪,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尽快开展善后处置工作,包括补偿、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应对污染物进行认真清理和消除污染。
在省市政府的指导下,县政府负责特别较大、重大、特别重大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事发地乡镇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一般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
5 应急保障
应急保障部分,包括通讯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经费保障及其他保障等内容。
5.1通讯与信息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系统、应急处置联动系统和预警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通信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市应急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及有关部门和现场各应急分队之间的联络畅通。
5.2应急队伍保障
各级环境应急监测队伍、公安消防、大型国有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及其他有关方面应急救援队伍等力量,要积极参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监测、应急处置与救援、调查处理等工作。发挥环境应急专家组作用,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染损害评估和调查处理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强化环境应急救援队伍能力建设,加强环境应急专家队伍管理,提高突发环境事件快速响应及应急处置能力。
5.3应急资源保障
县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做好环境应急救援物资紧急生产、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工作,保障支援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和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需要。乡镇级以上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物资储备,鼓励支持社会化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物资、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和供给。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当地环境应急物资储备信息的动态管理,包括应急监测设备的调配和管理。供水部门要完善应急物资(包括药剂、物资、装备和设施)的配备、保存、更新及养护方案,建立应急物资储备库。物资储备应根据事件和演练经验,持续改进提高药剂、物资、装备的存放规范、应急设施的建设要求,确保事件发生时能够快速高效的使用应急资源。
5.4经费保障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首先由事件责任单位承担。用于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系统建设、运行和应急处置、工作机构日常运行以及生态修复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县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财政负担;属于乡镇政府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财政负担。
应急处置结束后,据实核销应急处置费用;加强应急工作经费的审计和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等。
5.5其他保障
各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加强先进技术、装备、物资的储备研究工作,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决策支持系统,实现信息综合集成、分析处理、污染评估的智能化和数字化,确保在发生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时能高效应对。
6 附则
6.1名词术语
指水源地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使用的、需要明确规定并解释的词语。
(1)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
指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且具有一定取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在用、备用和规划的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依据取水口所在水体类型不同,可分为河流型水源地和湖泊(水库)型水源地。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在水源保护区外划定准保护区。
(3)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风险物质
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中表1、表2和表3所包含的项目与物质,以及该标准之外其他可能影响人体健康的项目与物质。
(4)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污染物排放或自然灾害、生产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等因素,导致水源地风险物质进入水源保护区或其上游的连接水体,突然造成或可能造成水源地水质超标,影响或可能影响饮用水供水单位正常取水,危及公众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5)水质超标
指水源地水质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规定的Ⅲ类水质标准或标准限值的要求。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未包括的项目,可根据物质本身的危害特性和有关供水单位的净化能力,参考国外有关标准(如世界卫生组织、美国环境保护署等)规定的浓度值,由县、乡镇级人民政府(工业园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会商或依据应急专家组意见确定。
6.2预案演练、培训和宣传教育
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严格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风险防范措施,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和评估,提升饮用水水源应急保障能力,并对演练中事故期间通讯系统是否正常运作、信息报送流程、各小组配合情况、人员应急能力等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评价,之后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负责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安全知识培训,包括信息报告、个体防护、应急资源使用、应急监测布点及监测方法、应急处置方法等培训科目。深入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充分运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积极宣传开展饮用水水源综合整治活动中涌现出来的典型事迹,对破坏水体环境、影响饮用水源水质的反面典型进行曝光,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有力提升广发群众爱水护水意识,形成良好社会氛围。
6.3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6.4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预案(安府发〔2016〕4号)废止。
各乡镇(工业园区管委会)应按照本预案,制定本辖区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防范和处置饮用水源突发环境事件的技能,增强实战能力。
7 附件
7.1组织体系结构图
7.2应急处置工作流程图
7.3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和职责
应急组织指挥
机构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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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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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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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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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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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副县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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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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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关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各项要求;
(2)组织编制、修订和批准水源地应急预案;
(3)指导加强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建设;
(4)协调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
(1)发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时,亲自(或委托副总指挥)赶赴现场进行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贯彻执行当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应急指令;
(3)按照预警、应急启动或终止条件,决定预案的启动或终止;
(4)研判突发环境事件发展态势,组织制定并批准现场处置方案;
(5)组织开展损害评估等后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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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总
指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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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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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244
|
(1)协助总指挥开展有关工作;
(2)组织指导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指导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协助总指挥组织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2)根据分工或总指挥安排,负责现场的具体指挥协调;
(3)负责提出有关应急处置建议;
(4)负责向场外人员通报有关应急信息;
(5)负责协调现场与场外应急处置工作;
(6)停止取水后,负责协调保障居民用水;
(7)处置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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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局长
|
83429083
|
|||
县水利局局长
|
83422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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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卫健委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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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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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城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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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963
|
|||
协调
办公室
|
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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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9083
|
(1)组织编制、修订水源地应急预案;
(2)负责水源地应急预案的日常管理,开展预案培训和演练、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能力评估等工作;
(3)组织开展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风险防范和应急准备工作。
|
(1)贯彻执行总指挥、副总指挥的各项指令和要求;
(2)负责信息汇总上报,并与有关的外部应急部门、组织和机构进行联络;
(3)负责调动应急人员、调配应急资源和联络外部应急组织或机构;
(4)收集整理有关事件数据。
|
专项
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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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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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9083
|
负责水源地日常监测,及时上报并通报水源地水质异常信息。开展水源地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
|
负责应急监测,督促、指导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水源地污染物削减处置等工作;参加现场污染情况监测和污染趋势预测;参加事件责任的调查;参加事件评估工作。
|
专项
工作组
|
县水利局
|
83422108
|
负责指导水源地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洪水信息。
|
负责提供实时水情信息,协助污染趋势的预报工作,参加现场应急处置;按照应急指挥部要求,利用水利工程进行污染团拦截、降污或调水稀释等工作;负责应急供水保障工作;负责协调自来水公司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参加事件责任调查、事件评估和生态恢复工作。
|
县卫健委
|
83422229
|
负责自来水管网末梢水水质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及时上报并通报管网末梢水水质异常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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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管网末梢水水质应急监测,保障应急期间居民饮水卫生安全;协调相关医疗机构对事发地受害人员进行医疗救治和转运,对救援人员进行相关的防护指导;提供事件所致疾病防治等相关信息。
|
专项
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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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
8342296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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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保应急期间城市燃气、垃圾等市政设施正常运行;确保应急期间城市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协助涉及工业废渣造成水环境污染事故的现场处置工作。
桥面交通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道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
|
县发改委
|
83422219
|
—
|
保持应急期间城市供水价格稳定。
|
|
县委宣传部
县政府办
县融媒体中心
|
83422234
83422244
|
—
|
负责指导相关单位做好应急期间的新闻发布、对外通报和信息公开等工作。承担网络舆情引导、舆情监测和新媒体宣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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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工作组
|
县公安局
|
83415219
|
—
|
设置警戒标志,维护现场治安秩序,控制现场人员和物资出入;维护附近交通秩序和当地社会治安;负责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的道路畅通;指导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对破坏饮用水源案件进行侦破,打击违法犯罪活动。
|
县消防大队
|
17370852655
|
—
|
在处置火灾爆炸事故时,防止消防水进入水源地及其连接水体。
|
|
县武警中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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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67306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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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影响范围大或严重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响应工作进行支援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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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专项
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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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财政局
|
83422133
|
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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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期间的费用,保障事故造成损失的赔偿的垫付和事故后环境与生态恢复或修复的经费,并做好经费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工作。
|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83422468
|
配合做好规划适用于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相关工作。
|
配合做好保障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的场地相关工作。
|
|
县交通运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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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114
|
负责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跨越水源保护区农村公路桥梁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港口码头防污染工作的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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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处置交通事故次生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事故发生后及时启用农村公路桥梁应急工程设施,并负责保障应急物资运输车辆快速通行。
参加港口码头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负责船舶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
|
专项
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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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业农村局
|
83422144
|
负责指导暴雨期间入河农灌退水排入行为,防范农业面源污染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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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处置因农业面源污染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对具有农灌功能的水源地,在应急期间暂停农灌取水。
|
县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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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16558
|
防范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次生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及时上报并通报事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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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处置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违法排污等导致的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
|
|
县气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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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250
|
及时上报、通报和发布暴雨等气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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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应急期间提供水源地周边气象信息,分析气象条件对饮用水源地水质可能产生的影响;根据天气条件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增加水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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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科技工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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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79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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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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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应急期间的通信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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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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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15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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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实施全县慈善救助工作,指导乡镇开展慈善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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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
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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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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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20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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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市场监管,配合物价部门,防止哄抬物价情况发生,稳定矿泉水等商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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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住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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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1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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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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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技术支持;自来水公司无法提供的事件处置所需工程机械设备,由县住建局负责综合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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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来水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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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222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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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所属供水单位日常管理工作,对供水单位水质异常现象进行调查处理,及时上报并通报供水单位水质异常信息。协调指导乡镇属地供水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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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所属供水单位的应急处置工作,组织所属供水单位进行应急监测,落实停止取水、启动应急处理设施和切换备用水源等应急工作安排。协调指导各乡镇供水企业在应急期间采取各种应急处置措施。
负责提供事件处置所需的相关工程机械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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