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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YX--2024-0028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成日期: 2024-01-06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安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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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府办发2024〕1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关于健全安义县基本养老服务

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关于健全安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已经2023年12月29日第29次县政府常务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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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健全安义县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有关决策部署,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根据《中共江西省委办公厅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发〔2023〕10号)、《关于印发〈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赣民规字〔2023〕5号)、《关于健全南昌市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洪府办发〔2023〕105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着眼于兜底线、保基本、促普惠、广覆盖、可持续,重点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加快建成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坚持有为政府与有效市场相结合,坚持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发挥政府、社会、市场、家庭四方作用,积极构建群众买得到、买得起、用得好的养老服务供给体系,实现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依,不断增强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发展目标

聚焦老年人基本需求,建设与我县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养老服务需求相匹配,居家社区机构养老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形成覆盖城乡、功能完善、结构合理、供给多元、方便可及的养老服务新格局。继续深化养老服务体制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新思路、新模式、新路径,通过改革创新驱动,促进养老服务提质增效。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养老服务规划设计

1.修订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江西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版)》及《南昌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3版)》修订安义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服务对象、项目、内容、标准等,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力状况等因素,对清单实行动态调整更新。各乡镇(处)及相关部门按照我县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按程序印发后实施,确保清单服务事项全部兑现,全面落实。

2.优化调整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编制安义县养老服务设施空间布局规划并纳入县相关规划,合理确定设施种类、数量、规模以及布局,形成结构科学、功能完备、布局合理的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可以依法使用国有划拨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以租赁、出让等方式供应。

3.优化空间资源配置。我县新建城区、新建居住区要按标准和要求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区要结合城市更新、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等工作,统筹利用公用住房、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各类闲置用房等,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基层政府和企事业单位调整后腾出的各类闲置用房,对适合开展养老服务的,优先用于养老服务设施。推动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养老服务设施。

(二)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4.推进无障碍环境建设。优先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设施改造,鼓励已建成居住区结合老旧小区改造,实施加装电梯等适老化改造。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提升无障碍环境服务水平。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十四五”期间全县改造不少于300户。引导社会化专业机构为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家庭适老化改造服务,激发养老服务市场活力。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提升老年人生活自理能力和居家养老品质。

5.优化养老服务网络。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分布均衡、功能完善的县、乡镇、村(社区)、家庭四级养老服务设施网络。到2025年底前,打造城市15分钟“养老服务圈”,县城关镇综合养老服务中心实现全覆盖,根据老年人口发展趋势和分布密度,统筹建设社区嵌入式养老院,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实现全覆盖;健全农村养老服务网络,至少建成1所以失能特困人员专业照护为主的县级特困人员养老服务机构,打造乡镇敬老院升级版,推进区域性中心养老院建设,农村互助养老服务设施覆盖100%以上行政村。

(三)建立精准服务机制

6.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依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推动实现评估结果互认、按需使用,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培育发展一批综合评估机构和评估队伍,探索将老年人能力评估与免费健康体检等服务有机结合。为科学划分老年人能力等级,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优化养老服务供给,规范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加强养老服务综合监管等提供依据。

7.建立服务对象动态识别机制。依托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对象信息、服务保障信息统一归集、互认和开放共享。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细化与常住人口、服务半径挂钩的制度安排,逐步实现从“人找服务”到“服务找人”。

8.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视巡访。对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提供有针对性的帮扶和救助措施。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和党员作用,支持和引导基层组织、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组织、基层老年协会、养老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等参与探访关爱服务。加强残疾老年人养老服务保障,在身份识别、待遇享受、服务递送、无障碍环境建设等方面实现资源整合。

(四)完善养老服务保障

9.强化公办养老机构托底保障。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深化公办养老机构改革,完善公办养老机构入住评估轮候和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确保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全部实现集中供养。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现役军人家属和退役军人,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或失能、失智老人,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公办养老机构在满足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的前提下,空余床位可面向其他老年人提供普惠服务。乡镇敬老院要着力满足能够基本自理的特困供养对象和社会化养老服务需求,实现从兜底保障服务机构向区域养老服务中心转型。

10.推进医养融合发展。聚焦失能失智老年人长期照护需求,优先发展专业化、医养结合能力突出的养老机构,持续提高护理型床位和认知障碍照护床位比例。到2025年底前,全县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65%以上。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业务协作机制,开通预约就诊、急诊急救绿色通道,提升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和药事管理能力,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按规定纳入医保定点管理。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推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支持老年人医疗照护、家庭病床、居家护理等服务。

11.增加普惠性服务供给。引导社会力量发展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接受、方便可及的普惠养老服务。推进普惠养老签约工作,完善市场原则下的普惠价格形成机制,享受政府补助以及无偿或低偿使用场地设施的养老服务机构,以普惠为导向确定服务价格并向社会公开。要综合考虑企业建设运营成本、政策支持情况、消费者承受能力等因素,推动普惠养老服务价格在合理区间运行,其价格应显著低于当地同等服务质量的市场化养老服务机构价格。提升国有经济对养老服务体系的支持能力,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支持培育一批规模化、品牌化、连锁化的养老服务企业。

12.增加便捷性服务供给。发展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或养老服务综合体。支持养老机构运营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组织、医疗机构、家政公司、物业企业等积极参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日间照料、短期托养、助餐助洁、康复护理等服务。鼓励发展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降低老年人应用数字技术的难度,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依托基层管理服务平台,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服务。

四、保障措施

强化督导落实

推动建立相关保险、福利、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争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将养老服务工作纳入县综合考核、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综合绩效评估等内容。依法依规开展老年人状况、基本养老服务项目统计调查、监测等工作,定期发布基本养老服务统计数据。

强化资金保障

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基本养老服务项目及标准落实到位。加强基本养老服务资金监管,保障养老服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将符合条件的养老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用于社会福利事业的彩票公益金中支持发展养老服务的占比不得低于55%。将政府购买服务与直接提供服务相结合,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失能、高龄、无人照顾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加强融资信贷支持,推动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试点,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申请“ 财园信贷通”贷款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社会组织、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设立慈善基金、慈善信托、志愿服务等方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落实税费优惠政策

养老机构经认定取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对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提供的养老服务免征增值税,属于小微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税费减免优惠。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养老服务的机构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落实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和价格优惠政策,养老服务机构用水按照当地居民生活用水第一级价格执行,用电按照居民合表用户电价标准执行,用气按照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现行居民用气价格的1.05倍)执行,不得以土地、房屋性质为理由拒绝执行相关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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