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信息审批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加强政府上网信息保密管理的通知》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上网信息是指上网文字、图片、音像等相关的内容。上网信息一般由各股室提供,重要的要由分管局长签字,信息上传由信息中心负责。
第三条 坚持“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上网信息登记。上网信息必须填写《上网信息审批表》,经过信息提供股室的严格审查和分管信息工作领导批准后方可上网发布,确保国家秘密不上网。
第四条 坚持“涉密不上网,上网不涉密”,涉密信息网络必须与公共信息实行物理隔离。
第五条 严禁上网人员在互联网上发布、谈论和传播国家秘密信息。
第六条 各股室要加强对上网人员的保密教育和管理,提高上网人员的保密观念,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在公共信息上不发生泄露国家秘密的事件。
安义县国土资源局
二oo九年七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