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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yxzrzyghfj-0501-2022-000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生成日期: 2022-09-14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所属3家事业单位“三定”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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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办字〔2022〕4号

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及其所属

3家事业单位“三定”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委、县政府各部门,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县各单位:

《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安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安义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安义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机构职能编制规定》经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已报县委、县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此页无正义)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安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10日

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中共南昌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安义县有关机构组建和调整的批复》(洪编发〔2021〕141号)和《县委办公室  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义县自然资源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安办字〔2019〕5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县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主要职责:

(一)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地、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履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法律、法规,起草并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等地方性规范性文件,制定相关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贯彻执行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落实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

(三)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制定并组织落实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属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管理等。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

(四)负责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组织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和资产核算,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考核工作。组织指导监督开展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制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工作。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落实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动态监测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贯彻落实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组织开展资源环境承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构建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生态空间布局。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和城乡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全县有关城乡规划领域违法建设处置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全县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利用计划。负责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管理。负责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实行规划管理、核实规划管理证书,并参与城市各项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负责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出让的规划管理。

(七)负责统筹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组织开展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落实有关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并监督实施,按规定制定和落实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相关政策措施,提出全县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按照权限管理有关地质调查、矿产勘查项目。组织实施县级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指导实施。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支撑工作。

(十一)负责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依法负责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按照权限负责矿业权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调控及相关管理工作。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配合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协助做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

(十二)负责存量房交易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的存量房转让、抵押、交易、房屋面积和房产交易档案管理;负责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及服务窗口建设。

(十三)负责测绘地理信息管理工作。负责基础测绘和测绘行业管理。负责测绘基准、测绘标准、测绘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监督管理全县地理信息安全和市场秩序。负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及管理。负责测量标志保护。规范和管理权限内卫星导航定位基准站。负责地图管理。

(十四)推进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制定并实施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组织制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程及创新能力建设,推进自然资源信息化和信息资料的公共服务。承担自然资源领域对外交流合作工作。

(十五)根据授权对各乡镇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承办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查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国土空间规划及测绘重大违法案件。指导全县自然资源有关行政执法工作。

(十六)负责权限内全县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审批、规划管理的行政许可及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十七)负责城市规划展示工作。

(十八)按照中央和省、市、县的相关要求,继续深入推进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十九)统一领导和管理县林业局。

(二十)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十一)职能转变。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统一行使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统一行使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保护修复职责的要求,落实顶层设计,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管控作用,为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提供科学指引。进一步加强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建立健全源头保护和全过程修复治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实现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创新激励约束并举的制度措施,推进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进一步精简下放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强化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强化自然资源管理规则、标准、制度的约束性作用,推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评估的便民高效。

(二十二)有关职责分工:

1.与南昌市安义生态环境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的划定工作,提出调整生态保护红线的审批建议,拟订和组织实施全县生态保护红线的法规、规章、政策。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相关生态修复工作。负责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的生态环境保护。县生态环境局统一行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领域各类污染排放监管与行政执法职责。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

2.与县水利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制定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一标准,建立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指导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县水利局按规划组织开展水资源、水能资源评价,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

3.与县农业农村局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认定及相关工作,不再承担农田整治项目管理和宅基地改革管理职责。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田整治工作和宅基地改革管理工作,参与开展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及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

4.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立相应的工作衔接机制。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抵押登记和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屋面积管理和房产登记档案管理;负责房产交易服务窗口建设;负责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网签系统进行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合同网签备案,并保证录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制定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并监督落实。负责制定房产交易政策并监督执行;负责建立、管理、维护房屋网签备案系统;负责房产中介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负责公共租赁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房)产权与上市(和回购)管理;负责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职责。

5.与县林业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承办因不动产权证书引起的山林权属纠纷。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开展森林、湿地、草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调处其他山林权属纠纷。

6.与县应急管理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工作,负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配合做好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相关工作。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指导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负责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配合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协助做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县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组织协调重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县应对重大灾害指挥部工作,协助县委、县政府指定的负责同志组织重大灾害应急处置工作。会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气象局等相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局机关日常运转及对外协调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机关文电、会务、机要、保密、督查督办、政务公开、舆情应对、印章管理、政府采购、局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和节日值班安排等工作。承担局机关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局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负责编制自然资源年度工作计划。承担重要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组织自然资源重大课题调研工作。

负责局系统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人才队伍建设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部门领导班子建设及相应职级人员的有关管理事务。承办干部的选拔、考察、考核、调整及任免等工作。

负责局机关财务和资产账务管理,指导分支机构和局属单位的财务和资产管理。负责自然资源专项收入的收缴。负责部门预决算、国库集中支付、预算绩效管理、内部审计等工作。负责拟订局系统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局系统财政经费使用的督查管理和综合协调工作。负责政府采购支付申请的审核。负责组织国有资产审计并监督管理。

负责组织起草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测绘与地理信息等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负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应诉的有关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负责协调部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负责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负责组织拟订自然资源违法案件查处的制度、规程、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指导监督上级交办督办的自然资源重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本县跨区域违法案件查处。负责全县自然资源领域信访工作。负责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答复工作。

(二)规划股(村镇规划管理股)。负责规划区内国土空间规划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编制全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重要控制线的统筹划定工作并监督实施。承担报省政府和市政府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报批工作。编制、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保护等重大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审核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等涉及自然资源保护底线、开发上线的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开展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协调多规合一工作。统筹有关区域规划协调和合作工作。参与城市规划工作研究。负责城市规划展示工作。

负责组织、编制、修订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动态维护工作。负责组织制定详细规划层面相关规划技术标准。负责指导全县落实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各项工作。承担县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规划管理。参与城市规划工作调研。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负责组织实施国土空间用地管制规则、制度规范、技术标准等政策。负责开展城市规划区域内建设项目选址、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等工作,开展重大、重点项目选址前期研究。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的用地规划条件。

负责、指导编制规划区内市政基础设施专项规划。负责区域交通、市政基础设施的协调,以及县重大重点工程项目的规划服务工作。负责对规划区内交通、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控制线的管理、维护工作。负责规划区内交通、市政工程的规划管理工作。指导交通、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审查。参与协调城市专业规划。参与指导城市基础设施规划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工作。

指导、监督全县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实施工作。负责制定乡(镇)、村庄规划技术规范、标准等。配合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指导、审核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发展规划编制工作。参与村镇规划调研。负责相关规划业务统计工作。

承担国土空间生态修复政策和研究工作,拟订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矿业遗迹保护等工作。承担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负责指导辖区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负责拟订并实施耕地保护政策措施,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负责衔接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指导监督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负责高标准农田上图以及农田整治项目新增耕地初审等相关工作。组织落实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承担并指导全县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或初审工作。负责拟订和实施土地年度利用计划。承担报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县政府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和土地征收事项的审查、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拟订全县征地补偿标准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政策。指导和监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政策的落实和组织实施。

(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股(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股)。贯彻落实国家、省、市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起草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建立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负责制定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成果应用的制度规范,并组织落实。负责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不动产交易和登记信息统计、分析。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抵押登记和房产交易资金监管。负责房产登记档案管理。负责房产交易服务窗口建设。

负责组织实施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和技术标准,贯彻执行统一规范的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制度。负责定期组织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变更调查、动态监测和分析评价,开展土地、水、森林、草地、湿地资源和地理国情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数据库建设、更新、维护及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

拟订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地方性政策并组织实施,承办跨县区的权属争议调处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工作;负责县本级各类房屋面积管理,指导各类房屋测量测算工作;组织指导全县不动产权籍数据库建设、更新、管理及维护;指导全县不动产登记档案和信息管理工作。

负责拟订和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政策。贯彻执行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承担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工作。负责编制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拟订相关考核标准并组织实施。贯彻落实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负责指导辖区收取划拨土地出租收益。指导有关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处置工作。

(四)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股(行政审批股)。负责拟订和贯彻落实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建立健全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负责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调控。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落实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负责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贯彻执行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标准,开展评价考核。负责拟订全县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政策并监督实施。

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批窗口和进驻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各项工作。负责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权限的行政许可、服务事项的集中办理工作。负责做好全县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涉及的相关工作。

负责拟订并监督实施基础测绘政策和专项规划、计划。组织实施县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资源建设等重大项目,指导地理空间框架建设与更新。负责测绘行业管理,监督管理测绘活动、测绘成果质量。负责测绘行业信用体系建设。管理测绘资质资格,按权限负责测绘资质审查,监督管理测绘作业证件核发。负责拟订地理信息安全保密、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的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地理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地理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控体系。负责测绘成果管理和测量标志保护,依法承担涉密测绘成果提供使用审批。审核国家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监督实施测绘成果汇交。负责地图管理,承担地图编制管理和地图审核工作,监督互联网地图服务。组织开展国家版图意识宣传教育。组织地理信息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监督地理信息公共服务,负责卫星遥感影像资料集中采购和分发管理,组织开展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管理与参与应用。负责多测合一机制的推行落实。

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和信息化发展规划和计划。监督执行自然资源领域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科技工作、项目及创新能力建设。负责自然资源政务信息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门户网站管理。承担信息化管理工作。负责自然资源业务信息化应用体系建设。负责统筹管理全县“国土智慧云”时空大数据平台建设与更新。负责开展自然资源科技成果应用推广和科技成果管理。承担自然资源科普推广相关工作。负责组织开展规划和自然资源合作交流。

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汇总全县地质勘查成果和行业情况。负责编制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实施县重大地质调查、矿产勘查专项。负责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配合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监测、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疏干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拟订地方性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采矿权出让登记,调处重大矿业权属纠纷。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的开采总量控制及有关管理工作。负责拟订矿产资源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组织开展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工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的查询、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矿山储量动态管理,建立矿产资源安全监测预警体系。配合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协助做好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负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等地质遗迹。

机关党组织。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编制8名,工勤编制3名。设局长1名,副局长2名;正股级职数7名(含总规划师、总工程师、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各1名)。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义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土地交易中心整合组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科级。

第三条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事业单位改革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服务工作。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全县不动产权籍档案和登记簿建立、管理和使用;配合公、检、法开展查封登记业务。

(二)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查询、共享、交汇管理等服务工作。负责草拟全县不动产档案管理和规章制度等工作;负责出具不动产权属证明;协助负责不动产面积管理和不动产登记档案管理。

(三)协助局机关负责存量房交易工作。负责国有土地上的房产转让、抵押登记和房产交易资金监管等服务工作;负责存量房交易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及服务窗口建设;负责使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网签系统进行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合同网签备案等服务工作。

(四)协助局机关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审核、不动产测绘成果应用等工作。

(五)承担不动产权属争议调处的技术性、辅助性工作。

(六)负责地产交易平台建设及运行;提供地产转让、出让、抵押政策、法规咨询;承办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转让、租赁的招标、拍卖和挂牌交易等服务性工作。

(七)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设内设机构6个:

(一)综合股。

(二)登记股。

(三)抵押股。

(四)发证股。

(五)资料股。

(六)交易股。

内设机构职责按规定程序报中共安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事业编制23名,其中全额拨款5名、自收自支18名(实行“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退一收一”,收回的编制转为该机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2名。

第七条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的科级干部由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股级干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党的建设,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任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原为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土地交易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九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义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

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及龙津国土资源中心所、鼎湖国土资源中心所、石鼻国土资源中心所、万埠国土资源中心所、东阳国土资源中心所、长埠国土资源中心所整合组建安义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科级。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和市、县有关自然资源管理的规定、措施和要求;组织实施辖区内自然资源法律法规培训,承担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咨询;开展基层自然资源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政策调研,适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协助局机关做好组织执行辖区内建设用地计划,负责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及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用地规划的材料初审和实地踏勘;协助办理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规划许可证等有关报批手续;参与辖区内征收土地的协调与洽谈、实施和执行国务院、省政府规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做好拟征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安置标准、安置途径的告知;拟征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户确认后,依法履行听证制度程序,做好征地实施工作中的公告、登记;协助乡(镇)政府和农业农村部门调查核实农村个人建房用地标准、建房资格条件,公示拟报批农村个人建房农户的名单、核定标准、座落位置等情况和批后结果,履行好现场放线、批后监管、竣工验收等行政辅助工作。

(三)组织辖区内国土调查、年度变更调查以及地理国情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面积核算等相关初审服务工作;配合做好地类权属确认工作;协助做好建设项目用地、个人建房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协助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申报以及权籍勘测工作,调处土地权属争议。

(四)负责辖区内自然资源信访接待工作,调查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化解矛盾,发现重大上访苗头,及时向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报告;定期开展自然资源信访倾向性、群众性事件的排查与处理;受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检举、控告。

(五)协助做好基本农田保护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负责调查执行与保护情况;负责编制辖区内土地开发规划、土地整理规划、土地复垦规划等专项规划;负责基本农田划区定界的基础工作;配合实施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开发、土地复垦以及矿产修复、整治闲散地、废弃地等服务工作;督促检查土地开发、土地复垦的耕地质量和项目实施要求等服务工作;组织农用地转用、征收、耕地占补方案的编制资料,并做好报批的初审服务工作。

(六)参与采矿权设置的论证工作,维护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合理开发利用与保护矿产资源,协助做好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等有关服务工作。

(七)协助做好辖区内地质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地质灾害巡查,落实地质灾害防治和各种预案,建立群防群测网络,落实汛期值班、险情巡查、灾情速报等制度。

(八)负责协助辖区内土地利用动态供后监管巡查,实施对辖区内动态巡查的内容和上级部门所分配的任务,开展土地利用动态巡查,记录巡查结果,协助履行土地动态巡查职能。

(九)协助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并发放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合理安排宅基地,做好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乡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等服务工作;负责各乡(镇)开发边界以外居民建房的规划选址等技术工作。

(十)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及市场需求,协助制定收购、储备、供应、土地整治等计划;并对需盘活的土地,适时收购、适量储备。

(十一)协助实施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的可行性论证、申报、立项、规划、预算、资金争取、项目招标、工程监理及竣工验收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更新、管理和应用推广;建立全县多测合一平台及运营,对测绘成果保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县内永久性测量标志检查、维护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测量标志的维护工作;组织开展测绘与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和应急保障服务,并负责全县地理国情监测工作;指导全县地理信息产业的发展和地理信息应用服务。

(十三)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设7个内设机构:

(一)综合办公室。

(二)业务一股。

(三)业务二股。

(四)业务三股。

(五)规划股。

(六)开发整理股。

(七)测绘股。

内设机构职责按规定程序报中共安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下设7个分支机构:

(一)安义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龙津分中心。承担龙津镇、东阳镇、新民乡辖区内自然资源事务服务工作。

(二)安义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鼎湖分中心。承担鼎湖镇、长埠镇辖区内自然资源事务服务工作。

(三)安义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万埠分中心。承担万埠镇、长均乡辖区内自然资源事务服务工作。

(四)安义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石鼻分中心。承担石鼻镇、黄洲镇、乔乐乡辖区内自然资源事务服务工作。

(五)安义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工业园区分中心。承担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县红山管理处辖区内自然资源事务服务工作。

(六)安义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储备分中心。承担县土地储备及农转用报批等相关事务服务工作。

(七)安义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国土空间规划发展分中心。承担县国土空间规划发展相关事务服务工作。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中心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事业编制73名,其中全额拨款68名、自收自支5名(实行“人员只出不进,编制退一收一,收回的编制转为该机构全额拨款事业编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分支机构股级职数7个。

第八条 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的科级干部由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股级干部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县自然资源事务服务中心负责党的建设,不得承担行政职能,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任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九条原为江西安义工业园区国土资源分局及龙津国土资源中心所、鼎湖国土资源中心所、石鼻国土资源中心所、万埠国土资源中心所、东阳国土资源中心所、长埠国土资源中心所、县土地储备中心、县土地开发整理中心所、县国土资源信息中心、县测绘地理信息中心核定的机构编制事项不再有效。

第十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安义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

机构职能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的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安义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更名为安义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管理的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机构规格副科级。

第三条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贯彻落实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事业单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自然资源执法检查和专项执法行动。

(二)组织开展动态巡查等自然资源违法行为预防工作。

(三)拟定执法监察机构介入自然资源审批事项过程监督的具体措施。

(四)参与县本级土地、矿产、测绘审批事项的会审,及时制止违法行为。

(五)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活动,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六)负责调查处理辖区内的自然资源违法案件。

(七)负责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报县完善手续的审查和违法案件的备案工作。

(八)组织实施联合办案和案件移送工作。

(九)负责受理自然资源违法行为举报和群众信访工作。

(十)完成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条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设内设机构4个:

(一)综合办公室。

(二)执法监察一室。

(三)执法监察二室。

(四)执法监察三室。

内设机构职责按规定程序报中共安义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全额拨款事业编制16名。设大队长1名,副大队长2名。

第七条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的科级干部由南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统一管理。县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大队负责党的建设,不得偏离公益目标任务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本规定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人武部,新闻单位。

中共安义县委办公室                        2022年1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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