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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890-0403-2024-001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长埠镇 生成日期: 2024-09-29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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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禁火令

安义县人民政府

禁火令

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保障全县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发布如下禁火令。

一、禁火期间:自20241001日起至20250430日止。

二、禁火区域:全县所有森林、林地及距林地边缘100米范围以内。

三、在全县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严禁未经许可携带火种进入禁火区域;

(二)严禁未经许可在禁火区域从事有可能引发火灾的施工作业;

(三)严禁在禁火区域吸烟、野炊、烧烤、玩火、燃放孔明灯等游玩用火;

(四)严禁在禁火区域点香烛、烧纸钱、燃放鞭炮等祭祀用火;

(五)严禁在禁火区域烧荒、烧秸秆、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

(六)严禁未经批准擅自炼山、焚烧疫木;

(七)严禁禁火区域其他可能引发森林火灾的野外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的个人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森林防火检查,并负有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严格遵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

五、森林、林木、林地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特别是电力、通讯、燃气、油料、危化易燃品等行业在其经营(管护)范围内承担森林防火主体责任,要开展日常排查,坚决消除火险隐患。

六、对违反上述禁火规定,由县林业、公安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对造成森林火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违法行为人刑事责任。

七、全县人民应相互督促、遵守森林防火规定,如发现违规用火和森林火灾,请及时拨打森林火灾报警电话:12119

八、本《禁火令》自20241001日起施行。

安义县人民政府

202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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