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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890-0203-2024-0002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长埠镇 生成日期: 2024-08-21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结婚无需户口簿、离婚冷静期,民政部集中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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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政部就起草的《婚姻登记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其中婚姻登记取消户口簿等新规定引起广泛关注。

§民政部有关负责人回应,取消当事人需要出具户口簿的规定,主要是为当事人特别是异地办理婚姻登记的群众提供最大便利。不再出具户口簿,旨在方便异地办理婚姻登记修订草案相比现行《婚姻登记条例》在婚姻登记程序上作出修改: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民政部表示,现行条例中规定,婚姻登记需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居民户口簿是其有效证明材料。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加,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异地工作和生活,现有规定给他们办理婚姻登记带来很多限制,回户籍地办理登记无形中也增加了额外负担,取消当事人提供户口簿的规定旨在解决这个问题。

§民政部负责人表示,取消婚姻登记居民户口簿的限制存在可行性:2021年6月起,民政部在多地开展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为取消户口簿提供了实践基础。随着一系列减证便民政策陆续出台,居民身份证逐步实现了身份信息集成统一、多证合一,将户口簿作为办理婚姻登记的必要条件,已经不再适应现代社会人口管理的发展趋势。目前,全国婚姻登记机关已基本实现实时在线登记、婚姻登记管理信息系统联网互通和婚姻登记数据及时汇聚,民政部婚姻信息数据库的现有数据,各地婚姻登记机关都能够做到实时查询使用。

民政部、公安部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可以实现全国范围内的人口信息核验,能保证“全国通办”的需求,有效防止重婚、骗婚等现象发生,让当事人个人提供户口簿等做法事实上已失去意义和必要性。

§

§民政部:“离婚冷静期”与离婚自由并不冲突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修订草案新增关于“离婚冷静期”条例: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原申请离婚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终止离婚登记程序。

§民政部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减少冲动型离婚或草率离婚的一个有效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实施以来,民政部指导各地优化离婚登记服务流程,积极开展婚姻家庭辅导服务,努力减少社会上的冲动离婚、草率离婚现象,取得较好的效果。

§民政部表示,离婚冷静期制度与当事人是否享有离婚自由权利并不冲突,当事人如感情确已破裂,既可以依法申请协议离婚登记,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当事人若在离婚期间遇到个人或家庭成员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等情况,可以及时通过相关法律救济渠道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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