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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生成日期: 2022-07-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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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龙津镇向阳路、花园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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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龙津镇向阳路和花园路贯通工程项目建设步伐,做好该项目红线范围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龙津镇向阳路和花园路贯通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起草了《龙津镇向阳路、花园路贯通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目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和房屋征收安置的有关规定,本着以人为本、依法阳光操作的原则,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主要内容

一、征收范围

涉及龙津镇向阳路、花园路贯通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其建筑物、附属物、构筑物等。

二、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征收部门: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征收实施单位:安义县龙津镇人民政府

三、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

签约期限: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

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0日内。

四、征收与补偿依据

1.房屋合法性的认定:由被征收人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被征收房屋有关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规划许可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证明及乡镇批准建设的材料等。不能提供上述有效证件之一的,由被征收人向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提供其他相关材料,由县人民政府授权指挥部组织有关部门组成房屋认定小组进行调查、认定,并提出处理意见。

2.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严格按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执行,房屋结构、面积以县房屋征收主管部门现场丈量核实为准。

3.违法建筑及不予补偿的情况:政府征收公告下达后,不得在征收红线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变用途及设立新的房屋租赁抵押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一律不补偿。违法建设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均不予补偿,必须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以料抵工。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重置价格结合使用时限补偿。

五、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征收补偿可选择实物安置、货币补偿二种方式之一。

(一)实物安置

1.安置补偿方式:征收补偿采取实物安置方式即产权调换,即先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上房屋及附属建筑、其他地面附着物等按房屋补偿标准给予补偿,后由被征收人申购安置房。

2.申购方式:按照合法住宅主体房屋建筑面积“征一还一”原则申购安置房,即按1∶1的比例等面积还房安置,并按照“就近靠档不调档”的原则申购安置房。

住宅主体房屋建筑以外的附属建筑一律实行货币补偿,不计入安置房申购面积。

3.申购价格及结算

被征收人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申购安置房,其申购面积在其合法住宅房屋主体建筑面积部分,申购价格为800元/㎡(补办合法手续的面积部分申购价格为900元/㎡)。选购成套安置房后,如面积仍有尾数,按以下方式处理:

(1)尾数大于或等于30㎡的,可就近靠档再选购一套安置房,其面积的尾数部分申购价格为800元/㎡(补办合法手续的面积部分申购价格为900元/㎡)结算,超出尾数面积在30㎡的以内(含)的部分按2500元/㎡结算,超出尾数面积30 ㎡的以外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

(2)尾数小于30㎡的,按1700元/㎡给予货币结算,不予再选购安置房。

(3)若尾数大于或等于30㎡而放弃申购的,按1700元/㎡给予货币补偿。

4.安置房建设地点、建设单位及建设方式

安置地点:山下,老下,小坑安置点

建设单位:县住建局

安置房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实施。

5.选房顺序

被征收人申购安置房顺序按照“先签约先选房”的原则确定选房顺序号,即被征收人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按规定搬迁时间完成搬迁交房的,按签约顺序确定选房顺序号,签约后未按规定时间搬迁交房的则重新确定其选房顺序号(具体选房规则由龙津镇另行制定)。

6.其他说明

凡选择实物安置的被征收人如在本村还有主体房屋未在本次征收范围内的,以后在征收该房屋时如被征收人选择按申购人口计算安置面积,则应扣除本次已享受的安置面积。

(二)货币补偿

如被征收人自愿放弃安置房申购选择贷币补偿的,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不含附属建筑)参照房屋补偿标准(见后附件)的基础上,另外一次性给予1700元/㎡的货币补偿。凡是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需提交书面申请,并出具书面承诺,保证今后不再向政府提出其他安置要求。 

六、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的主体房屋、附属建筑物、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价格和附属设施迁移费等按照有关标准进行补偿(见后附件)。

七、搬迁、临时安置、装饰装修和奖励

1.搬迁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每栋主体房屋一次性补偿1000元。选择申购安置房的每栋主体房屋支付二次搬迁费共2000元。

2.临时安置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按主体房屋建筑面积10元/㎡/月计算,结算后少于800元的,按800元结算。结算后最高不超过3000元,如被征收户一户多栋的须合并计算。对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户一次性发放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申购安置房的先期支付12个月临时安置费,以后每年支付一次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房交付使用为止。

3.装饰装修补偿费:征收已经装修的房屋,由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费。

4.奖励标准:

被征收人与征收部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十五日内搬迁完毕。在规定签约搬迁时段内完成签约并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奖励以最终交房时间予以核定。一户多栋的须合并计算并按最后一栋的交房时间确定资金额度。

(1)奖励标准

以被征收人合法主体房屋面积为单位按以下规定给予奖励:

被征收户在1-10日内完成签约的,并在签约后1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主体房屋面积300元/㎡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9万元,奖励金额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结算;被征收户在11-20日内完成签约,并在签约后1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主体房屋面积200元/㎡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6万元,奖励金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结算。被征收户在21-30日内完成签约,并在签约后10日内完成搬迁的,按主体房屋面积100元/㎡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3万元,奖励金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结算。

(2)奖金在栋内所有住户搬迁完毕时由征收部门一次性支付,签订协议之日起10日内未搬迁交房的,每推迟一天递减奖金2000元。

八、其他补偿

1.征收集体土地上的祠堂、庙宇、宗教场所、村集体用房等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如需还建的,另行按程序报批。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一律按房屋结构价标准(见附件)给予补偿。

2.符合房屋安全条件下的经营性农房根据被征收人的产权凭证和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其他能证明其合法经营的凭证。征收时有营业执照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小商店、小家庭作坊等经营性农房,给予搬迁停产停业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按安义上年度(2021年度)月最低工资标准每人6个月进行补偿。如征收时该农房已停产、停业的不另行补助。

九、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选定

房地产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当事人对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安置房权属登记

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办证问题按原办法执行,安置在国有土地上建设的安置房办理不动产登记证问题按以下原则处理:

1.房屋登记机关在办理不动产权登记证时,应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标注“该房屋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被征收房屋不必标注)。安置房在取得不动产登记证后可以依法上市交易,但办理交易过户前,权属证书附记栏“该房屋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的房屋所有权人应事先向土地管理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安置房交易过户后,重新核发的不动产登记证附记栏不再标注“该房屋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办理产权证以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户名为准。

2.土地基准地价计算的时点和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标准,由县自然资源局核定。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当地国有土地基准地价的50%缴纳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金缴纳时间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在不动产权证发放之日起365日内补交的,其基准地价计算时点为房屋竣工验收的日期。之后再补交的,其基准地价计算时点为缴纳土地出让金日期。

十一、办理搬迁、补偿安置手续的程序

凡搬迁完毕的被征收人,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同时,携带房屋凭证(村、镇批准建设的材料、集体土地使用证等)、验房小组和宣讲组签字的交房确认单以及合法身份证明,到指定办公地点办理补偿安置手续,领取选房序号。

十二、房屋拆除

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后,不得擅自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已作价补偿的装饰装修及相关设施等,擅自拆除的由被征收人承担一切责任。被征收房屋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搬迁腾空后,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拆除。

十三、争议解决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被征收人或者房屋承租人逾期拒不搬迁的,由征收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该方案只针对本次向阳路、花园路贯通项目征迁,不适用其他征迁项目。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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