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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10--2023-0151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生成日期: 2024-01-0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起草说明】《安义县吊钟水库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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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为切实做好安义县吊钟水库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内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确保吊钟水库工程项目建设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有关规定,严格遵循以人为本、依法阳光操作的原则,结合本地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县住房保障中心、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草拟了《安义县吊钟水库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直有关单位和各乡镇意见建议,形成此稿,现向社会公众进一步征求意见建议。

二、主要内容

  《安义县吊钟水库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16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征收范围,介绍了安义县吊钟水库淹没区及工程建设区规划红线内的集体土地及房屋和地面附属物等(包括淹没区和水库影响区,涉及吊钟村及合水村两个村共十一个村小组)。

第二部分 为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明确了征收部门是安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安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是安义县新民乡人民政府、安义县水利局、安义县住房保障中心。

第三部分为征收补偿签约和搬迁期限。明确了签约期限为自县政府发布征收公告之日起30日内。房屋搬迁期限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15日内。

第四部分为征收补偿依据,介绍了法律法规及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

4.《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SL442-2009《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调查规范》

6.《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

7.《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

8.《关于印发南昌市中心城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指导意见的通知》(洪府办发〔2023〕26号)

9.《安义县征收土地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移植补偿费标准》(安府办发〔2023〕12号),同时就房屋合法性的认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的认定、违法建筑及不予补偿的情况等几种情形进行了明确说明。

第五部分为安置户家庭人口的认定,规定哪几种情况可计算安置家庭人口数。

第六部分为安置分户原则,规定了安置家庭分户的原则,什么情况可以分户,什么情况不可以分户。

第七部分为土地和房屋征收补偿标准,明确了征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和《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洪府办字〔2023〕399号)文件进行补偿。房屋和附属建筑重置价进行补偿,即主体房框架结构800元/㎡,砖混结构700元/㎡,砖木结构650元/㎡,木结构600元/㎡,附属建筑砖混结构480元/㎡,砖木结构360元/㎡,简易建筑180元/㎡,房屋及其他地面附着物补偿(包括主体房屋、附属建筑、附属设施等)

第八部分为室内装修补偿,征收已经装修的房屋,由征收人付给被征收人装修补偿费。装修补偿费由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装修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费。

第九部分为经营性和生产性建筑补偿,集体土地上的公有非住宅和农民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一律按重置价给予补偿。征收时有营业执照连续经营二年以上的小商店、小家庭作坊等经营性农房,给予搬迁停产停业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按安义县上一年度从业人员最低工资标准6个月计算,如征收时该农房已停产、停业的不另行补助。

第十部分为其他补偿和奖励,就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提前签约腾空奖励等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十一部分为搬迁安置方式,明确了拆迁安置采用宅基地安置、套房安置、货币补偿三种方式进行,对安置地点、安置标准、安置申购价格、选房顺序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明确。

第十二部分为办理房屋搬迁、补偿安置手续及房屋拆除,被征收人与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领取补偿款后须在规定的搬迁时间腾空房屋,须保持房屋结构完好,并自行锁好门窗,同时,携带房屋凭证(村、镇批准建设的材料、集体土 地使用证等)、验房小组签字的交房确认单以及合法身份证明,到指定办公地点办理补偿安置手续,领取选房序号。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交出房屋后,房屋拆除工作由征收实施单位统一组织实施,被征收人不得影响房屋拆除工作。

第十三部分为强制拆除,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订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四部分为其他事项,主要包括:1.被征收人符合移民安置政策的,可以享受国务院关于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和补助,移民方案另行制定;2.被征收人子女上学可在过渡居住所在地就近入学;3.“特困人员”和鳏寡孤独老人的安置原则上可以安排进入新民乡敬老院或由政府统一安置;4.被征收人如因老病残等特殊人员等无法找到过渡用房的,如本人提出要求,可以由政府统一安排临时过渡用房;5.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6.故意扰乱征收工作秩序、煽动闹事、妨碍征收工作人员 正常工作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部该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同步废止(安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义县吊钟水库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安府发〔2021〕10号)

第十六部为本方案仅适用此次安义县吊钟水库工程项目集体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未尽事宜,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新民乡人民政府、县住房保障中心和县水利局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实施。(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归安义县吊钟水库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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