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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23010--2024-0050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财政局 生成日期: 2024-05-17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2024年安义县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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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安义县执行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执收部门 征收对象 收费标准 减免政策规定 备注
自然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 1 不动产登记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赣财非税〔2019〕8号,赣财非税〔2019〕9号 安义县自然资源局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1.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
2.证书工本费: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取不动产登记费,核发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不收取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权属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核发不动产登记证明,不得收取登记证明工本费。
1.根据财税〔2014〕77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2.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
3.根据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一)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登记费,同时不收取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不动产更正登记、异议登记的;2、不动产权利人姓名、名称、身份证明类型或者身份证明号码发生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3、同一权利人因分割、合并不动产申请变更登记的;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减半收取的。(二)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含第一本不动产权属证书的工本费):1、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申请单独发放权属证书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登记费);2、因行政区划调整导致不动产坐落的街道、门牌号或房屋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3、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申请不动产登记的;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农用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家庭承包或其他方式承包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申请登记的; 6、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国有农用地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等农业生产,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的;7、因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导致土地、房屋等确权变更而申请变更登记的; 8、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免收的。(三)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1、单独申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的;2、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所有权登记的;3、夫妻间不动产权利人变更,申请登记的;4、因不动产权属证书丢失、损坏等原因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的。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不动产登记费。
5.根据财税[2019]45号,自2019年7月1日起,(一)对下列情形免征不动产登记费:1.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更正登记的;2.申请办理森林、林木所有权及其占用的林地承包经营权或林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3.申请办理耕地、草地、水域、滩涂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及相关抵押权、地役权不动产权利登记的。(二)对申请办理车库、车位、储藏室不动产登记,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由原非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550元,减按住宅类不动产登记每件80元收取。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 2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洪发改收费字[2018]1号 安义县自来水公司代收 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废水的单位和个人。 居民用水:0.85元/吨
非居民用水1.20元/吨(工业园区企业1.91元/吨)
特种用水1.20元/吨
中央立项 3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财办税〔2020〕13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赣财税〔2020〕34号 安义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1.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
2.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挖掘修复费。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1-1.5元/日 平方。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2-0.5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内支区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3-1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内支区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1-0.6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3-0.9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1-0.4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外支区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2-0.8元/日 平方米。
省辖市、赣州市市中心区外支区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3-0.4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2-0.7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内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3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内支区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1-0.6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内支区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6-0.2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1-0.4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6-0.2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经营性占道收费:0.03-0.4元/日 平方米。
其他城市、县城市市中心区外主次干道基建或其他占道收费:0.04-0.1元/日 平方米。
城市道路沥青路面挖掘修复费:328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水泥砼路面挖掘修复费:272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彩色人行道板挖掘修复费:168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广场砖人行道板挖掘修复费:344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水泥砂浆抹面人行道挖掘修复费:51.2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土质人行道挖掘修复费:36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路沿石挖掘修复费:76.8元/米。
城市道路Ф500以下下水道挖掘修复费:921.6元/米。
城市道路Ф600-800下水道挖掘修复费:1164.8元/米。
城市道路Ф1000-1500下水道挖掘修复费:2508.8元/处。
城市道路方(圆)形检查井挖掘修复费:3399.2元/座。
城市道路雨水井挖掘修复费:687.2元/座。
城市道路不锈钢扶手栏杆(柱)挖掘修复费:436元/米。
城市道路砼扶手栏杆(柱)挖掘修复费:204.8元/米。
城市道路钢管扶手栏杆(柱)挖掘修复费:256.8元/米。
城市道路汉白玉等石材护栏挖掘修复费:2656元/米。
城市道路管线过桥(含人行地道、天桥等)挖掘修复费:0.8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在人行天桥搭钢结构便桥挖掘修复费:160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在人行天桥搭木结构便桥挖掘修复费:120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改造人行道挖掘修复费:64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石材路面挖掘修复费:615.2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石材人行道挖掘修复费:440元/平方米。
城市道路余土堆放挖掘修复费:8元/米.天。
城市道路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60吨以上):0.16元/米.天。
城市道路超重车、履带车过桥或进入市区道路维护费(60吨以下):0.08元/米.天。
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500以下挖掘修复费:6400-8000元/处。
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600-800挖掘修复费:12000-15000元/处。
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1000挖掘修复费:24000-30000元/处。
城市道路单位排水管理涵接入城市排水管网φ1200-1500挖掘修复费:40000-50000元/处。
城市道路普通人行道板挖掘修复费:86.4元/平方米。
1.根据赣财税〔2020〕34号,自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免征城市道路占用费。
水利部门
中央立项 4 水资源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8〕147号,财税〔2020〕15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赣财综〔2009〕47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赣水资源字〔2019〕28号 安义县水利局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 1、工商业取水:地表水0.12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0.24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0.48元/立方米。
2、城镇公共供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0.16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0.32元/立方米。
3、其他取水:地表水0.08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外地下水0.16元/立方米,城镇公共供水管网覆盖区内地下水0.32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地表水0.003元/立方米
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地表水0.003元/立方米,闭式冷却取水地表水0.0015元/立方米。
6、采砂排水:地下水0.2元/立方米。
在超采区和限采区内取用地下水的,按标准加1倍征收;采矿排水未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开采原煤或原矿1元/吨计收;地温空调取用地下水按0.1元/立方米计收。
1.根据《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 下列情形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不需缴纳水资源费:(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日取地表水10立方米、地下水5立方米以下的;(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2.根据《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农业生产取水在限额内的不征收水资源费,超出限额的暂缓缴纳水资源费。鼓励水资源回收利用,对取用中水的单位和个人,免征水资源费。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已缴纳地热水、矿泉水采矿权使用费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不再缴纳水资源费。
3.根据发改价格〔2013〕29号,对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水,不征收水资源费。主要供农村人口生活用水的集中式饮水工程,暂按当地农业生产取水水资源费政策执行。农业生产用水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用水。对取用污水处理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中央立项 5 水土保持补偿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税〔2022〕29号 安义县水利局(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凡在本县区域内的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生产建设项目或者从事其他生产建设活动,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单位和个人。前款所称其他生产建设活动包括:1.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2.烧制砖、瓦、瓷、石灰;3.排放废弃土、石、渣。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一)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按下列标准收取:
1、对损坏水土保持生物设施的,按生产建设占地面积每平方米一次性收费一元;
2、对损坏水土保持工程及其它水土保持设施的,按其恢复同等标准的造价收取。
(二)对造成水土流失,自己不治理或无力治理的,按下列标准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
1、有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方案的治理费用一次或分期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其中2%用于审批水土保持方案各项支出)。
2、修建铁路、公路、水工程,开办矿山企业、电力企业和其他大中型工业企业及建厂(房)、挖沙(河道采砂除外。在河道采砂的按《江西省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细则》执行)等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破坏地貌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2元的水土流失防治费。
烧砖、烧瓦按其破坏地貌程度来收取防治费,为便于计算按其产量每万块砖交纳10元,每万块瓦交纳5元。
3、采矿、采石、采煤和烧制石灰、水泥等生产建设项目没有治理方案的,按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折算产品的产量计收水土流失防治费(见附表)。对不易折算产品产量计收的生产建设项目,按其实际倾倒的弃土、弃石、弃渣量每立方米一次性交纳水土流失防治费2元。
根据《江西省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办法》,下列情形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一)建设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服务设施、孤儿院、福利院等公益性工程项目的;(二)农民依法利用农村集体土地新建、翻建自用住房的;(三)按照相关规划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田间土地整治建设和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建设的;(四)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项目的;(五)建设军事设施的;(六)按照水土保持规划开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动的;(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免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其他情形。 2021年划入税务征收
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 6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缴入地方国库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赣财非税〔2019〕9号,赣发改收费〔2019〕635号,赣税发〔2020〕199号,赣财规〔2021〕5号 安义县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2021年1月1日起划转税务部门征收) 在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城市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因地质、地形条件未配备人防设施 65元/平方米 1.根据《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新建以下民用建筑项目,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条件的,按照下列标准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各类保障性住房、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予以免收;(二)幼儿园、学校教学楼、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三)临时民用建筑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者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的民用建筑,按照原面积修复的部分予以免收。
2.根据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
3.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4.根据财税〔2019〕53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70号,保障性住房项目免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2021年划入税务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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