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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AYX--2025-0586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安义县人民政府 生成日期: 2025-12-12
文件编号: 有效性: 有效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安义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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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义县人民政府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序号 一级目录 二级目录 公开内容 公开依据
1 机构
概况
机构
设置
与职
县政府组成部门、政府直属机构、政府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垂直管理机构等机构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机关主要负责人姓名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机关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负责人姓名。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第(一)款以权责清单为依托,加强权力配置信息公开。要对照法律法规规章,全面梳理本机关依法行使的行政权力和依法承担的公共服务职责,更新完善权责清单并按要求公开。地方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按权限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公开工作职能、机构设置等信息。
2 领导
信息
县领导姓名、职务、照片、分工及简介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第3项负责人信息。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本机构的负责人信息,可包括姓名、照片、简历、主管或分管工作等,以及重要讲话文稿。
3 法规政策 规范
性文
县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0〕17号):第一条 第(三)款各级政府部门要系统梳理本机关制发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及时立改废,集中统一对外公开并动态更新;
3.《江西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应当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印发,具体工作由行政机关的办公机构承担。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通过政府公报、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报刊、广播、电视、公示栏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
未经公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依据。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向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三十六条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1月中旬向备案审查部门提交上一年度本机关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备案审查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准予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和文本及时作出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4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包括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失效废止类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以及修改情况
5 政策
文件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除行政规范性文件以外,涉及公众切身利益、需要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四条 第(一)款 第4项 文件资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应主动公开的政府文件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应提供准确的分类和搜索功能。如相关文件资料发生修改、废止、失效等情况,应及时公开,并在已发布的原文件上作出明确标注。
6
7 政策
解读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重要政策性文件进行多形式、多角度解读,包括文字解读、新闻发布会解读、简明问答、图表图解、视频动漫、专家访谈等解读方式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政府网站发布本地区、本部门的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通过发布各种形式的解读、评论、专访,详细介绍政策的背景依据、目标任务、主要内容和解决的问题等。国务院文件公开发布时,应在中国政府网同步发布文件新闻通稿和配套政策解读材料。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6〕19号):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出台重要政策,牵头起草部门应将文件和解读方案一并报批,相关解读材料应于文件公开后3个工作日内在政府网站和媒体发布。
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十一)加强政策解读。将政策解读与政策制定工作同步考虑,同步安排。各地区各部门要发挥政策参与制定者,掌握相关政策、熟悉有关领域业务的专家学者和新闻媒体的作用,注重运用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等方式,提高政策解读的针对性、科学性、权威性。对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实施难度大、专业性强的政策法规,要通过新闻发布、政策吹风、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方式做好解读,深入浅出地讲解政策背景、目标和要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和政策吹风会进行政策解读,领导干部要带头宣讲政策,特别是遇有重大突发事件、重要社会关切等,主要负责人要带头接受媒体采访,表明立场态度,发出权威声音,当好“第一新闻发言人”。新闻媒体、新闻网站、研究机构要做好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政策解读工作。
8 规划
信息
国民
经济
和社
会发
展规
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解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公布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内容除外。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第四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报有关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四条 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21〕12号):第一条第(一)款做好各类规划主动公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主动公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国土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等,做好历史规划(计划)的归集整理和主动公开工作,充分展示“一张蓝图绘到底”的接续奋斗历程。
9 专项
规划
各类重点领域专项规划及解读
10 区域
规划
本地区区域规划及解读
11 国土
空间
规划
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
12 行政
管理
与服
清单
管理
1.权力清单与责任清单:经审核确认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检查、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裁决及其他行政权力等)及对应的责任主体等;
2.公共服务清单:直接面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公共服务事项目录;
3.涉企收费清单: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定价目录、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等;
4.其他清单:证明事项清单、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
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
办发〔2015〕2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13 决策
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决策草案及说明、公众意见征集及反馈、听证信息、决策结果等 1.《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
2.《江西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三条 决策机关可以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第二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于公众提出的意见采纳情况,应当在决策事项草案说明中予以说明,通过适当形式向社会反馈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对未采纳的公众意见说明理由。
14 行政
许可
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规范(许可条件、申请材料、审批程序、收费等)、办事指南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5 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等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16 行政
执法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抽查计划、抽查检查结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坚持公开透明。实施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实行“阳光执法”,保障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办政法〔2016〕204号)
17 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包括文号、案件名称、处罚结果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
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18 政务
服务
纳入政务服务平台管理的所有服务事项(包括行政权力事项和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提供明确的受理条件、办理流程、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投诉渠道等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互联网+政务服务”推进政务服务“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45号)。
19 政务服务事项的办理结果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隐私等除外)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五)项 办理行政许可和其他对外管理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办理结果。
2.《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推动逐步实现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受理条件、服务对象、办理流程、申请材料、法定办结时限、办理结果等要素在全国范围内统一。
20 财政
信息
政府
预决
1.县政府本级年度政府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县政府本级年度政府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四条: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批复后二十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第七款:财政预算、决算信息。
3.《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第十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公开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四本预算。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一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6张报表,包括:①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表。③一般公共预算本级支出表。④一般公共预算本级基本支出表。⑤一般公共预算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表。⑥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地方本级汇总的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包括预算总额,以及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区分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项)、公务接待费分项数额,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并对增减变化情况进行说明。
第十二条 地方政府性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4张报表,包括:①政府性基金收入表。②政府性基金支出表。③政府性基金转移支付表。④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和余额情况表。
第十三条 地方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表。②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表。对下安排转移支付的应当公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转移支付表。
第十四条 地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原则上至少公开2张报表,包括:①社会保险基金收入表。②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五条 地方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报表中涉及本级支出的,应当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应当分地区、分项目公开。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公开政府预决算时,应当对财政转移支付安排、举借政府债务、预算绩效工作开展情况等重要事项进行解释、说明。
第十七条 地方部门预决算公开的内容为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决算及报表,包括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和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其中: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拨款收支情况。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第十八条 部门收支总体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3张报表,包括:①部门收支总体情况表。②部门收入总体情况表。③部门支出总体情况表。
财政拨款收支情况原则上至少公开5张报表,包括:①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②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④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情况表。⑤政府性基金预算支出情况表。没有数据的表格应当列出空表并说明。
第十九条 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表公开到经济性质分类款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三公”经费支出表按“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公务接待费”公开,其中,“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应当细化到“公务用车购置费”“公务用车运行费”两个项目。
第二十条 地方各部门公开预决算的同时,应当一并公开本部门的职责、机构设置情况、预决算收支增减变化、机关运行经费安排以及政府采购等情况的说明,并对专业性较强的名词进行解释。(部门预决算)
各地区应结合工作进展情况,推动各部门逐步公开国有资产占用、重点项目预算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评价结果等情况。
21 部门
预决
1.各部门年度预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各部门年度决算报告、报表及相关说明。
22 政府
债务
随同预决算公开地方政府债务限额、余额、使用安排及还本付息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
第六条 一般性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专项转移支付向社会公开应当细化到地区和项目。
政府债务、机关运行经费、政府采购、财政专户资金等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部门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部门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各部门所属单位的预算、决算及报表,应当在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单位向社会公开。单位预算、决算应当公开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单位预算、决算支出按其功能分类应当公开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公开到款。
3.《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通知》
23 财政
专项
资金
本级专项资金的制度文件。
《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十条 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的原则,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公开由财政部门直接安排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由其分配到人(户)到项目的财政专项支出资金。
24 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
25 重点领域信息 重点民生项目 1.申报材料清单。
2.批准流程。
3.办理时限。
4.受理机构联系方式。
5.申报要求。
6.咨询电话。
7.监督投诉电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26 1.审批结果。
2.批复时间。
3.批复文号。
4.批复单位。
5.项目名称。
6.项目统一代码。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27 1.招标公告。
2.中标候选人公示。
3.中标结果公示。
4.合同订立及备案情况。
5.招标投标违法处罚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28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
3.项目设计变更原因。
4.主要变更内容。
5.批准单位。
6.变更结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29 1.项目名称
2.建设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信息
3.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人员、审查结果、审查时限
4.设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信息
5.施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信息;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工作职责、主要管理制度;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6.监理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资质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30 1.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联系方式
2.质量安全行政处罚情况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31 1.项目名称
2.项目建设单位
3.竣工验收时间
4.竣工验收结果
5.竣工验收备案时间
6.备案编号
7.备案部门
8.交付使用时间
9.竣工决算审计单位
10.审计结论
11.财务决算金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重大建设项目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9〕621号)。
32 公共
资源
配置
1.公开本地区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规划建设方案、年度建设计划信息(包括建设计划任务量 、计划项目信息 、计划户型)、建设计划完成情况信息(包括计划任务完成进度、已开工项目基本信息、已竣工项目基本信息 、配套设施建设情况)
2.公开保障性住房分配政策、分配对象、分配房源 、分配程序 、分配过程 、分配结果和退出情况等信息;
3.政府公租房资产存量、变动和使用情况等信息;
4.对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人 、轮候对象 、配租对象与配租排序及其综合评分办法、摇号方式及评分、摇号的过程和配租结果向社会公开;
5.公开租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核、公示和轮候的具体办法;
6.公开配售型保障性住房的申请、轮候、配售 、退出等管理流程和政策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
关于印发《公共租赁住房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资〔2018〕106号)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令第162号)
《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建住房〔2007〕258号)
《江西省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赣府厅字〔2018〕45号)
《江西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计划》(2024-2025年)
《关于做好2012年住房保障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33 1.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征地批
准文件及申报材料、“一书(三)四
方案”或农用地转用方案等;
2.征地工作程序、补偿标准、安置途
径、社会保障等相关政策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9〕1105号)
34 房屋征收决定、补偿方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推进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房〔2012〕84号)
35 公开本县各项公共资源交易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36 1.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2.公开采购项目公告、采购文件、采购项目预算金额、采购结果、采购合同等采购项目信息;
3.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和监督检查等处理决定、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违法失信行为记录等监督处罚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14年8 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   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 〔2015〕13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 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37 社会公益事业 1.公开监测对象 、落实帮扶措施 、标注风险消除等程序信息。
2.公开衔接资金和项目管理信息。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指导意见》(中农组发〔2021〕7号)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健全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机制工作指南》的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1〕19号
38 1.公开义务教育相关政策、发展规划等;
2.公开义务教育学校名录,教育督导-机构队伍、学校督导评估、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
3.公开学校介绍、招生政策、招生计划、招生范围、招生结果。
4.公开学籍管理、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 、学生评优奖励、优待政策、校园安全管理、控辍保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 工作要点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义务教育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 指引》的通知(教办厅函〔2019〕3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五十二号)
39 1.公共体育领域的政策与规划 、服务体系建设标准 、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2.公共体育设施机构名录及建设和使用情况 ,大型体育场馆等免费或低收费开放等情况;
3.发布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体育服务的指导性目录 ,推动政府购买公共体育服务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公开;
4.各级体育部门按要求公开捐赠款物管理使用等情况 。公开公益性全民健身活动 、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等情况;
5.全民健身计划实施评估情况 、体育执法情况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40 1.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数量、布局以及床位、大型设备等资源配置情况
2.公开医疗服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绩效考核结果;
3.大力开展健康科普,针对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等重点人群和农村、工矿企业等重点区域,开展专项健康科普。
4.公开公共卫生的监督检查情况;
5.公开重大疾病预防控制(法定传染病疫情信息和其他重大传染病疫情信息)、国家免疫规划 、传染病疫情等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 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 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8〕1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9〕14号)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健康领域基层政务 公开标准指引(试行)的通知》(国卫办政务函﹝2019﹞
69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十七号)
41 1.最低生活保障办事指南信息,包括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联系方式;
2.特困人员供养办事指南信息,包括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联系方式
3.临时救助办事指南信息,包括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事流程、联系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意见》(民发〔2017〕87号);《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办法》(民发2021357号);《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23〕88号)
42 老年人福利、残疾人福利、儿童福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等的政策、服务项目、补贴标准、服务机构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服务体系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
43 1.公开养老服务补贴有关政策、补贴条件、标准及申领程序
2.公开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及流程、材料清单等信息以及对养老机构服务和运营的监督检查结果
3.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包括养老机构备案 、养老服务扶持补贴(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等)、老年人补贴(高龄津贴、服务补贴、护理补贴等)等事项,应明确办理流程、办理要求、办理部门、办理时限等信息。
4.行业管理信息。包括县民政局负责办理养老服务业务信息办理结果、养老机构评估(综合评估、标准评定等)、行政处罚结果等行业管理事项信息,应明确事项名称、公开依据、有效期限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20年9月1日民政部令第66号公 布 自2020年11月1日起施行)
《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 》民发〔2019〕103号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和养老服务领域基层政 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民办函〔2019〕5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80周岁以上 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44 1.公开公共文化领域的政策与规划、服务体系建设标准、服务事项清单及服务指南;
2.公布公共文化设施机构名录及建设和使用情况,公开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公共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场馆免费开放和特殊群体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包括机构名称、开放时间、机构地址、联系电话、临时停止开放信息),以及文博单位名录;
3.组织开展群众文化活动、下基层辅导、演出、展览和指导基层群众文化活动、举办各类展览、讲座信息、辅导和培训基层文化骨干、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传播活动(包括活动时间、活动单位、活动地址、联系电话、临时停止活动信息等);
4.A级旅游景区基本情况:本地A级旅游景区的基本信息,包括名称、所在地、等级及评定年份;本地A级旅游景区的服务信息,包括景区开放时间、联系电话及临时停止开放信息;本地A级旅游景区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信息,包括文物保护单位名称、等级及评定年份;
5.旅行社名录:旅行社名称、地址等基本信息;
6.旅游提示警示信息:旅游安全提示信息;旅游消费警示信息;文物保护提示信息;
7.旅游安全应急处置信息:旅游应急保障组织机构及职责;旅游应急保障工作预案;旅游应急响应、热点问题处置情况;
8.旅游市场举报投诉信息:受理旅游市场举报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9.文明旅游宣传信息:文明旅游宣传主题及活动信息;旅游志愿服务信息;
10.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主席令第42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 国家文物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公共文化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办办发〔 2019〕139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旅游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 准指引》的通知
《旅行社条例》
45 1.公布法律援助资金使用、案件办理、质量考核结果等情况;
2.公开法治宣传教育、律师、公证、法律援助 、基层法律服务、调解、法律查询、法律咨询、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等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司办通〔2019〕57号)
46 1.发布就业法规政策、公开职业供求信息 和职业培训信息;
2.就业创业行政处罚、监督检查结果信息;
3.就业创业补贴发放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 2019〕28号)
《教育部关于做好2025届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的通知》(教就业〔2024〕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 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
47 1.公开现行有效的养老保险法规、制度、政策、标准、经办流程;
2.适时按规定公布查处的养老保险基金重大违法违规案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政务公开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92号)
48 公开上级有关救灾政策信息、灾情核定信息、社会力量参与的灾害救助需求信息、灾后恢复重建工作进展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22号)(赣府厅发〔2018〕22号)
49 公开本县城市道路、桥梁、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广播电视等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应急维修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指
导意见》(国办发〔2014〕27号 )
50 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市政公用设施运行管理等方面的政策、标准、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市容市貌干净整洁有序安全标准(试行)>的通知》(建城〔2020〕36号)
51 供水、供电、供气、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公用事业服务的价格、收费标准、定价依据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
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7号)
52 便民服务事项目录,包括事项名称、办理依据、受理单位、基本流程、申请材料、收费依据及标准、办理时限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
53 公益项目、慈善募捐、公益活动开展情况等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志愿服务条例》、《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民政部令第81号)
54 辖区社会治安形势、警情通报、典型案例、安全提示等(涉及国家秘密和敏感警务信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
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
55 公开本县户政、出入境、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等便民服务措施、办事指南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公通字〔2018〕26号)
56 1.各项惠农补贴政策(如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农机购置补贴等)的名称、补贴对象、补贴标准、申请流程等。
2.本地区惠农补贴资金的总体发放情况,包括补贴项目、发放规模、受益农户数量等汇总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3〕11号)
57 公共监管 公开推进数字产业化和产业数字化方面的政策举措及公开进展信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二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一)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5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5〕7号)
58 1.水资源管理与保护:
取用水信息:包括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名录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取水听证,定期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
地下水管理信息:地下水状况调查评价成果,从事地下水节约、保护、利用活动单位和个人的诚信档案。
2.节约用水:县域节水型社会达标建设情况,水效领跑者引领行动开展情况。
3.河湖管理:
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管理范围。
河道采砂管理:采砂管理河长责任人、行政主管部门责任人、现场监管责任人、行政执法责任人,禁采区和禁采期 ;公开不依法依规,降低划定标准人为缩窄河道管理范围,故意避让村镇、农田、基础设施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问题整改情况。
4.水利工程建设: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实施情况。
《水利部关于开展河湖管理范围和水利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划定工作的通知》
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水利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农田水利条例》(国务院令 第669号)
《水利部关于建立农村饮水安全管理责任体系的通知》(水农〔2019〕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59 1.公开本行业、本领域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排查和监测预警信息;
2.围绕继续创新和完善宏观调控、着力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加快推进金融改革开放、稳妥处理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等方面,强化底线思维,及时依法公开相关信息。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9〕14号)
《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
60 公开涉及市场主体的法律、法规、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各类政策措施(如稳岗扩岗 、减税降费 、助企纾困),并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加强宣传。 《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45号)
61 1.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实时空气质量指数(AQI)和PM2.5浓度),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2.水环境质量信息(地表水监测结果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报告),重点流域水环境质量;
3.声环境功能区监测结果(包括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监测点位、执行标准、监测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工业噪声开展自行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向社会公开监测结果;
4.公开本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结果(污染源名称、所在地、监测点位名称、监测日期、监测指标名称、监测指标浓度、排放标准限值、按监测指标评价结论;未开展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的原因;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监督性监测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主席令第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主席令第一〇四号)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 (环发〔2013〕81 号)
《“十四五”土壤、地下水和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环土壤〔2021〕12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生态环境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环办厅函〔 2019〕672号)
62 1.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服务指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基本信息、药品零售许可服务指南、药品零售许可企业基本信息;
2.公开食品生产经营、特殊食品生产经营 、药品零售/医疗器械经营、化妆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使用药品质量安全、疫苗监管监督检查情况(包含检查制度、检查标准、检查结果等),食品安全抽检信息(检查实施主体、被抽检单位名称、被抽检食品名称、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检验依据、检验机构、检查结果等),医疗器械抽检信息(被抽检单位 名称、抽检产品名称、标示的生产单位、标示的产品生产日期/批号/规格、检验依据、检验结果、检验机构等);
3.公开食品生产经营、药品监管、医疗器械监管、化妆品监管行政处罚信息(处罚对象、案件名称、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和内容、处罚依据、作出处罚决定部门 、处罚时间、处罚决定书文号、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等);
4.食品药品投诉举报管理制度和政策、受理投诉举报的途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 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食药监法〔2017〕125号)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食品药品监管政务公开 工作的实施意见》(食药监〔2017〕109号)
《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 总局令第4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食品药品监管领域基层政 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市监办函(2019)11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0年江西省政务公开 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0〕49号)(赣府厅字〔2020〕49号)
63 1.公开产品质量监管政策法规、标准、程序和结果,质量违法行为记录、缺陷产品名单及后续处理情况,
2.今年以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结果;
3.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包括抽样方法、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规则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8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7〕24号)
64 1.公开重大风险隐患排查信息。
2.事故信息:本部门接报查实的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情况(事故发生时间、地点、伤亡情况、简要经过) ,典型事故通报:各类典型安全生产事故情况通报,主要包括发生时间、地点、起因、经过、结果、相关领导批示情况、预防性措施建议等内容,事故调查报告:依照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经批复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3.公开检查和巡查发现的、并要求向社会公开的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4.列入或撤销纳入安全生产黑名单管理的企业信息,具体企业名称、证照编号、经营地址、负责人姓名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中发(2016)32号)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办发〔2017〕24号)
《应急管理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和救灾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指引的通知》(应急厅函〔2019〕390号)
65 依法推进企业信用信息公开公示(链接至“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 信息公示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66 统计
信息
1.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定期发布地区生产总值、产业发展、人口、就业、居民收入消费价格指数等主要统计数据及解读;
2.各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中产生的行业、领域统计数据(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经济普查公报、地方农业普查公报)。
1.《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第三十条 人口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予以公布。
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主要人口普查数据,由国家统计局以公报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公布本行政区域主要人口普查数据,应当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核准。
2.《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三十条 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发布经济普查公报。
地方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发布经济普查公报应当经上一级经济普查机构核准。
3.《全国农业普查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建立农业普查资料公布制度。
农业普查汇总资料,除依法予以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全国农业普查数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主要农业普查数据,由国务院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
地方普查办公室发布普查公报,应当报经上一级普查办公室核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由本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布。
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资料,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当及时公开,供社会公众查询。
67 审计
信息
1.审计结果公告;
2.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
68 人事
信息
人事
任免
人事任免信息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第七章第四十二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提拔担任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的,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内容应当真实准确,便于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还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69 招考
录用
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公告、职位表、笔试面试成绩、体检考察名单、拟录用人员公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7号):第二条第(五)款   规范招聘信息发布工作。招聘公告、补充公告等信息按程序备案后须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招聘平台公开发布,可同时在事业单位或者主管部门网站显著位置发布,不得仅通过内部网站、社交媒体或者张贴布告等方式在特定人员范围内发布。招聘公告一经发布,不得擅自更改;确需更改的,应当按原程序发布补充公告,相应延长报名时间。招聘公告发布至报名结束的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其中报名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报名期间应保持报名渠道畅通。拟聘用人员公示在招聘公告相同范围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70 应急
管理
应急
预案
总体预案、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等,包括预案名称、文号、发布机关、发布时间、正文等(除涉密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71 预警
信息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包括预警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72 应对
情况
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进展、结果等信息 ·包括事件起因、基本过程、影响范围、处置措施、调查结果、恢复重建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主席令第69号)
73 建议
提案
办理
办理
结果
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复文(除涉密外),包括建议提案内容、答复意见、办理单位、办理时间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从2017年开始,各地区、各部门在总结第一阶段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全文公开。对于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和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应全文公开。
74 办理
总体
情况
办理建议提案的总体情况、吸收采纳情况,包括办理数量、办理过程、主要成果、意见建议采纳情况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过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
75 公共
企事
业单
位信
/ 教育、卫生健康、供水、供电、供气、环境保护、公共交通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办事指南、服务标准、价格收费、监督渠道等信息,包括服务目录、资费标准、办事流程、服务承诺、投诉电话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规定制定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20〕50号)
76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互联网联系方式、政府信息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二条:行政机关编制、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及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互联网联系方式等内容。
77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安义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78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内容,仅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有关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规、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办公开办函〔2019〕61号):第二条 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内容主要由四部分组成。...二是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规章,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发布的法规解释性文件,原则上不包括其他制度文件。
79 其他
法定
公开
信息
政府公报 公开县政府公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80 监督
保障
1.公开学习贯彻条例 、组织培训;
2.公开政府开放周活动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 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2〕45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江西省政务公开 工作要点的通知》(赣府厅字〔2024〕15号)(赣府厅字〔2024〕15号)
81 政府
工作
报告
历年经人代会审议通过的年度政
府工作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82 法治
政府
建设
年度
报告
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法治政府建
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的通知;
《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第二十四条 每年4月1日之前,地方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部门的法治政府建设年度报告,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应当通过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接受人民群众监督。
83 政府
会议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其他会议等 历年国务院办公厅政务公开工作要点
84 基层政务公开 在政府网站首页设置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专题,做好标准化规范化文件、工作进展信息的公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54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1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21〕30号)
85 重大战略部署落实情况信息公开 省市县政府工作报告等重点工作进展及完成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86 主动回应 发布本行业、本领域相关准确信息、有效回应关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发布动态信息,表明政府态度。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阐明政策,解疑释惑。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扩大传播范围,增强互动效果。
87 互动回应 留言办理结果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年江西省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
88 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安义县政府网站工作报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   年报制度。要编制政府网站年度工作报表,内容主要包括年度信息发布总数和各栏目发布数、用户总访问量、服务事项数和受理量、网民留言办理情况,以及平台建设、开设专题、新媒体传播、创新发展和机制保障等情况,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完整,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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