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埠镇自然资源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 |||||||||||||
序号 | 公开事项 | 公开内容 | 公开依据 | 公开时限 | 公开主体 | 公开渠道和载体 | 公开对象 | 公开方式 | 公开层级 | ||||
一级事项 | 二级事项 | 全社会 | 特定全体 | 主动 | 依申请 | 县级 | 乡级 | ||||||
1 | 国土空间规划编制 | 详细规划(城镇开发边界内)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万埠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发布会/听证会 ■其他 |
√ | √ | √ | √ | ||
2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4.《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起20个工作日内 | 万埠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发布会/听证会 ■其他 |
√ | √ | √ | √ | ||||
3 | 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指引〉的通知》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万埠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发布会/听证会 ■纸质载体 ■公开査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其他 |
√ | √ | √ | √ | |||
4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万埠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发布会/听证会 ■纸质载体 ■公开査阅点 ■政府服务中心 ■其他 |
√ | √ | √ | √ | ||||
5 | 村庄规划 | 批前公示:规划草案(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
批前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 | 万埠镇人民政府 | ■发布会/听证会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 | √ | √ | √ | |||
6 | 批后公布: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及图件(涉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除外)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令第711号) |
批后公布应在规划批准后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 万埠镇人民政府 | ■发布会/听证会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 |
√ | √ | √ | √ | ||||
7 |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 征地法定公告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公布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以及不得抢栽抢建的有关要求等; 2.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公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全文,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方式和标准、安置对象、安置方式、社会保障等内容,以及办理补偿登记的方式和期限、异议反馈渠道等; 3.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用 途,征收范围、组织实施征收具体工作安排以及救济途径等。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征收土地预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告自形成之日起,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征收土地预公告不少于10个工作日,征地补偿安置公告不少于30日;征收土地公告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 2.张贴公示结束后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台公开 |
万埠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 | √ | |
8 | 征地工作程序 | 征地工作中涉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相关材料:1.土地现状调查相关材料,公布征收土地勘测调查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调查情况表等(涉及土地勘测定界图件(涉密除外)的,图件应按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2.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听证相关材料,组织听证的,公布《听证通知书》、听证处理意见等; 3.征地补偿 登记相关材料,涉及农民集体所有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应予公开;涉及个人补偿内容的登记材料,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4.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与土地所有权人签订的协议应予公开;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协议,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 5.征地补偿安置 费用支付凭证,对土地所有权人的补偿费用支付凭证应予公开;对土地使用权人补偿费用支付凭证,经本人同意的,可以公开(不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土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情况)[*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
1.信息形成后5个工作日内,在村、村民小组公示栏公开不少于5个工作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相关材料在收到批准后,依申请公开;听证相关材料时限要求还应符合听证相关规定 2.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上述信息在政府网站、征地信息公开平台公开 |
万埠镇人民政府 | ■政府网站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 ■其他:征地信息公开平台 |
√ | √ 法律要求在特定群体公开 |
√ | √ 具体见时限要求栏 |
√ | √ |
索引号: | A23860--2024-0088 | 主题分类: | 综合政务 |
发布机构: | 安义县万埠镇 | 生成日期: | 2024-09-10 |
文件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万埠镇自然资源领域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附件:
关联稿件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