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公众参与活动,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促进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关系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实施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一)涉及的发展战略、发展计划、工作目标及完成情况;
(二)涉及的重要事项或重大决策;
(三)涉及创业创新,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政策措施的出台;
(四)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群众普遍关心的重大事项决策;
(五)涉及机构设置、职能和设定依据的变动;
(六)涉及行政审批、审核、备案等行政职能的变动;
(七)涉及重大突发事件和重要行政执法行为的处理和执行情况;
(八)涉及年度财政预算报告及其执行情况;
(九)涉及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和使用情况、重要物资招标采购情况、重大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情况和重大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事业的情况;
(十)涉及部门机构改革人员分流和工作人员分工及调整变化情况;
(十一)涉及公务员录用、选拔任用、评选先进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二)涉及其他应当实施重大决策预公开制度的事项。
第四条 行政机关决策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依法不予公开的外,均应当采取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根据该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和程度,采取座谈会、听证会、实地走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
第六条 决策事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务新媒体以及报纸、广播、电视等便于社会公众知晓的途径公布。公布内容应包括:决策事项名称、决策草案、决策草案的解读或说明、决策依据意见反馈途径联系方式等信息。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征求意见时应当予以说明。
第七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采取的方式有: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镇政府信息公开平台、政务新媒体;
(三)书面征求意见;
(四)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八条 基层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二)关系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
(三)公众对决策方案有重大意见分歧的;
(四)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
第九条 重大决策预公开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重大决策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单位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