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做好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保密工作,防止失泄密事件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镇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全镇各行政机关以及其他依法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在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在公开政府信息时,不得涉及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敏感信息。
第五条 对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信息产生的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单位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四)一般信息公开由信息提供办公室负责人审查批准,重大敏感信息公开由分管保密审查工作的行政负责人审查批准。
第六条 由各业务科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办公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七条 在政府信息产生或审签时,应该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负责保密审查工作的办公室和人员应当提出“公开”“不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八条 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可提出申请,并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公开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