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目的
为高效有序应对突发地质灾害,做好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避免或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安全与稳定,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江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江西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江西省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南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安义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县行政区域内因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突发地质灾害。
四、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保障安全。弘扬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作为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地质灾害造成的损失。
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在地方各级党委、政府领导下,做到统一指挥,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联动、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
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建立健全按地质灾害级别分级负责、条块结合、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主的属地管理体制,完善联动协调和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快速、果断、准确、有效地应对突发地质灾害。
五、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1.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当发生特大型、大型、中型突发地质灾害,或者辖区内同时集中出现超出灾害发生地处置能力需要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多个小型以上地质灾害时,县人民政府成立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
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有关部委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等上级的决策部署及工作要求,负责统一领导和指挥全县突发地质灾害的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督促、指导各乡镇人民政府、红山管理处、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办事机构及职责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由县应急管理局分管负责同志担任。
主要职责:协助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并督办落实,负责相关信息的上传下达,承担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文件、文稿的办理和会务工作,完成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3成员单位及职责
县应急管理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委宣传部、县委网信办、县住建局、县城管执法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中心、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公安局、县科技工信局、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民政局、县教体局、县人武部军事科、县武警中队、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气象局、万埠水文站、县供电公司、中国电信安义分公司、中国移动安义分公司、中国联通安义分公司。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可增加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具体增加,由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经指挥长审定。
六、地质灾害灾情和险情分级
1.地质灾害灾情分级
地质灾害按危害程度、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地质灾害灾情4个等级,分别对应Ⅰ、Ⅱ、Ⅲ、Ⅳ级应急响应。地质灾害发生后,灾害发生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迅速启动相应等级应急响应,并组织实施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造成大江大河及支流阻断,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大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造成铁路干线、高速公路、民航和航道中断,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
中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小型地质灾害灾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2.地质灾害险情分级
地质灾害险情按危害程度分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4个等级。出现地质灾害险情后,灾害发生地的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险情的监测,采取排险防灾措施;情况紧急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险情的报送参照灾情报送要求。必要时,可参照地质灾害灾情响应启动相应的应急响应。
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
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
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
以上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含本数。遇国家地质灾害灾情险情分级标准发生调整,从其改变。
七、应急响应
按突发地质灾害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将应急响应分为Ⅰ、Ⅱ、Ⅲ、Ⅳ四级。
Ⅰ、Ⅱ级应急响应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大型地质灾害或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大型地质灾害或者出现超出县处置能力的群发性中型地质灾害时,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分别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地质灾害发生地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和地质灾害发生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均启动相关预案和指挥系统,在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Ⅲ级应急响应
出现中型地质灾害灾情或区域内同时集中出现多个小型及以上地质灾害灾情时,由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与灾害发生地乡镇(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共同设立现场指挥部,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Ⅲ级应急响应的启动,由县应急管理局或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视情提出,报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长批准。
(1)按规定向县委、县政府和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上报灾情信息和应急响应工作情况。立即召开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工作会议,会商研判灾情及发展趋势,部署救援处置工作。
(2)迅速组织、协调抢险救援力量,立即开展人员搜救。组织受威胁区域群众疏散转移,妥善安置受灾群众,及时开展伤员医治和卫生防疫工作。
(3)加强应急值守工作,开展灾区气象条件和天气趋势监测预报,强化灾害发生地及周边地区地质隐患的巡查排查,及时发布突发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信息。
(4)加强灾区社会治安秩序维护,强化重要目标保卫。控制、排除灾情及其次生险情,抢修和维护道路、通信、供水、供气、供电等公共设施。
(5)做好信息公开和舆论引导,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或接受记者采访等,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进展。
出现超出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处置权限或能力范围时,应及时向市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请求指导和支援。灾害发生地人民政府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在县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参与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Ⅳ级应急响应
出现小型地质灾害灾情时,由灾害发生地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指挥、协调和组织灾情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设立现场指挥部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和指挥系统。根据应急工作需要或灾害发生地的乡镇(处)人民政府请求,县有关部门派出工作组赶赴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1)指导制定应急处置措施,协助调查灾害成因,分析发展趋势,指导制定处置和救援方案。
(2)指导灾害发生地开展隐患排查、险情监测、应急处置,防范二次或次生灾害的发生。
(3)指导救援力量开展人员搜救、排危除险,必要时协调、调遣应急救援力量支持应急救援工作。
(4)指导群众转移安置,指导灾区抢修和维护道路、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公共设施,必要时调遣有关设备、物资、技术力量给予支持。
八、其他
队伍保障:广泛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充分发挥地质灾害应急成员单位作用,依靠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队伍、消防救援队伍、森林消防队伍等专、兼职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地质灾害抢险救援工作。要加强地质灾害应急管理队伍建设,切实提高应对突发地质灾害的应急处置和救援能力。
资金保障: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救灾补助等资金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发生突发地质灾害时,各级财政部门及时拨付有关资金。各级人民政府要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把地质灾害应急处置和救援有关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和年度目标考核内容。
物资保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提出救灾物资储备需求,组织编制本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品种目录和标准,会同粮食和物资储备、民政等部门确定年度购置计划,并做好物资收储、轮换和日常管理。突发地质灾害应急指挥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配备必要的生命防护、应急通讯、应急调查与评估、野外餐宿等设备,做好应急监测、人员搜救、工程抢险等物资的储备、保障工作,提高抢险救灾能力。
应急演练:应急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开展不同规模的应急演练,锻炼应急队伍,熟悉应急指挥程序,检验和完善预案。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县级应急演练工作,各乡镇(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应急演练工作。对威胁学校、医院、村庄、集镇、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的重大隐患点,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应急避险演练,让受威胁群众熟悉应急撤离的信号、路线和避灾场所。
预案审批:本预案由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拟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处)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乡镇(处)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应及时报县应急管理局备案。
预案修订:本预案有效期为3年。县应急管理局要根据评估和情况变化,及时提请县人民政府对预案进行修订完善。